2019 年 05 月 16 日 55436 共花費新臺幣30萬7,650元。 業主公司G在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對設計公司H提出民事訴訟,並以承攬契約及不完全給付之法律關係為基礎,主張設計公司H應賠償其自行修補費共計30萬7,650元。此外,業主公司G要求減少本次服務的合約價51萬元至半,即設計公司H應退還25萬5千元。因此,總共請求賠償金額為56萬2,650元。 一審法院判設計公司H勝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