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智慧財產權人-如何主張權利及排除侵權

來源: Oliver Chen 2024-5-31
智慧財產權人-應如何主張權利及排除侵權
具有智慧財權利權利人當發現外界疑似已具有侵犯智財權-專利、商標或著作權相關商業行為或相關事實的當事人,應如何進行發送警告函或存證函或蒐證是一個重要的法律步驟,各權利人需要嚴謹地遵循法律程序以確保合法性,以下係注意事項和法律要件:
專利 Patent
專利侵權警告函
1.確定專利保護範圍:企業或個人發明家對新創技術或商品上市前應先申請取得專利註冊,並以專利申請案經專利主管機關審定或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2.確定侵權行為:分析侵權行為,確定該行為是否涉及對您的專利權的侵犯,這需要專業知識或專業智財權事務所提供法律程序的協助。
3.明確表達您的主張:於發處警告函中清楚地說明您的專利權,並指出被告的侵權行為。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專利文件、侵權行為的描述、日期、時間等。
4.要求停止侵權行為:明確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在書面上確認通知您是否同意停止侵權。
5.保留法律追訴權:警告對方,如果他們不遵守要求,您將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包括可能的法律訴訟。
專利法(民國111年05月04日)
第 96 條
1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3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4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5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6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 Trademark
商標侵權警告函
1.確定商標權:企業或個人所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上市前申請商標取得合法註冊,應確定您的商標是否已註冊及指定商品類別及商品,並且確認侵權行為是否已對您的商標權已構成了損害。
2.提供侵權證據:收集侵權證據,如侵權方使用的商標圖案、指定商品或服務等,以及您商標的註冊資訊及使用情況。
3.具體清晰陳述主張:在警告函中清楚地陳述您的商標權,並指出侵權方的行為對您造成的損害。
4.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使用您的商標,並在一定期限內回覆。
商標法
1、一般商標侵權(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2、擬制商標侵權
第 70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3、商標侵權的責任賠償
商標侵權會有民事和刑事責任,商標權人對侵權者,可要求其停止侵害行為,並銷毀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原料等;對有侵害之虞者,可請求防止之。
商標侵權之民事賠償
以民事救濟來說,商標權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根據商標法第71條,主要有4種賠償方法,商標權人可以擇一請求賠償:
1. 註冊商標通常所可得利益減掉受侵害所得利益(即因被侵權所受損失的費用);
2. 依侵權行為所得利益(即侵權者因此行為所得利益);
3.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即查獲侵害商標權的商品『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金額);
4. 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即商標權人如果授權他人使用商標可以得到的金額)。
※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他商標權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商標法第69條)
商標侵權之刑事責任
至於刑事責任(具備侵害故意),根據商標法第95條、97條、98條及刑法第38條,有:
1. 產製仿冒品 (商標法第95條)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2.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的仿冒品者 (商標法第97條)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以下罰金。
3.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及提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品(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沒收
著作權 Copyright
著作權侵權警告函
1.確定著作權:確定您的作品已經公開(需自證創作時間及創作內容)取得了著作權保護,並且侵權方的使用、重製、公開散播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
2.提供侵權證據:提供侵權方使用您作品的證據,如侵權作品的複製或修改等。
3.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使用您的作品,並在一定期限內回覆。
著作權法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基於主張權利之前,應合乎法律程序要件有無之一般要求和建議
結論:權利人主張權利前,應先檢視相關權利之有無及確保主張過程並無涉及非法手段而自陷不符規定情事,反將自己擠入不公平競爭行為,而致違法及違反公交法相關規定而不知,故若如下做法步驟,將保有空間對主張權利可進退,確保權利得以有效發揮及保障相關權益。
1.尋求專業事務所或法律團隊協助:最好在發送警告函之前諮詢具相關專業知識的智慧財產權團隊及律師,以確保您的函件合乎法律要求,並最大程度地保護您的權益。
2.保留證據:保留所有與侵權行為相關的文件、通訊記錄和證據,以便在未來可能的訴訟中使用。
3.合理期限:在警告函中給予對方一定的期限,讓他們有時間回應並採取下架行動。
4.尊重法律程序:避免在警告函中使用過於具有攻擊性或侮辱性的語言,以免違反法律規定。
5.保持溝通:在發送警告函後,保持與對方的溝通,以尋求解決方案,若雙方不可避免岐見,再行爭訟解決!
以上說明係一般情況下具有各種不同智財權利企業或新創業者如何面對外界侵權行為人如何發送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侵權警告函的一些注意事項和建議,請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各企業先進或新創業者若對如何進行排除侵權程序處理解決方法如欲瞭解者,請洽本所熱線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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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確定專利保護範圍:企業或個人發明家對新創技術或商品上市前應先申請取得專利註冊,並以專利申請案經專利主管機關審定或經行政救濟確定後之申請專利範圍為準。
2.確定侵權行為:分析侵權行為,確定該行為是否涉及對您的專利權的侵犯,這需要專業知識或專業智財權事務所提供法律程序的協助。
3.明確表達您的主張:於發處警告函中清楚地說明您的專利權,並指出被告的侵權行為。提供相關的證據,如專利文件、侵權行為的描述、日期、時間等。
4.要求停止侵權行為:明確要求對方停止侵權行為,並在書面上確認通知您是否同意停止侵權。
5.保留法律追訴權:警告對方,如果他們不遵守要求,您將採取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包括可能的法律訴訟。
專利法(民國111年05月04日)
第 96 條
1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2 發明專利權人對於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專利權者,得請求損害賠償。
3 發明專利權人為第一項之請求時,對於侵害專利權之物或從事侵害行為之原料或器具,得請求銷毀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
4 專屬被授權人在被授權範圍內,得為前三項之請求。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5 發明人之姓名表示權受侵害時,得請求表示發明人之姓名或為其他回復名譽之必要處分。
6 第二項及前項所定之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商標 Trademark

商標侵權警告函
1.確定商標權:企業或個人所銷售商品或提供服務上市前申請商標取得合法註冊,應確定您的商標是否已註冊及指定商品類別及商品,並且確認侵權行為是否已對您的商標權已構成了損害。
2.提供侵權證據:收集侵權證據,如侵權方使用的商標圖案、指定商品或服務等,以及您商標的註冊資訊及使用情況。
3.具體清晰陳述主張:在警告函中清楚地陳述您的商標權,並指出侵權方的行為對您造成的損害。
4.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使用您的商標,並在一定期限內回覆。
商標法
1、一般商標侵權(商標法第68條)
「未經商標權人同意,為行銷目的而於同一商品或服務,使用相同或近似於註冊商標之商標者。」
2、擬制商標侵權
第 70 條
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視為侵害商標權:
一、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有致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二、明知為他人著名之註冊商標,而以該著名商標中之文字作為自己公司、商號、團體、網域或其他表彰營業主體之名稱,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或減損該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者。
3、商標侵權的責任賠償
商標侵權會有民事和刑事責任,商標權人對侵權者,可要求其停止侵害行為,並銷毀侵害商標權的物品、原料等;對有侵害之虞者,可請求防止之。
商標侵權之民事賠償
以民事救濟來說,商標權人可以要求「損害賠償」,根據商標法第71條,主要有4種賠償方法,商標權人可以擇一請求賠償:
1. 註冊商標通常所可得利益減掉受侵害所得利益(即因被侵權所受損失的費用);
2. 依侵權行為所得利益(即侵權者因此行為所得利益);
3. 侵害商標權商品之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即查獲侵害商標權的商品『零售單價』的1,500倍以下金額);
4. 以相當於商標權人授權他人使用所得收取之權利金數額為其損害(即商標權人如果授權他人使用商標可以得到的金額)。
※損害賠償請求權(因故意或過失侵害其他商標權者),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商標法第69條)
商標侵權之刑事責任
至於刑事責任(具備侵害故意),根據商標法第95條、97條、98條及刑法第38條,有:
1. 產製仿冒品 (商標法第95條)
──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下罰金;
2. 販賣,或意圖販賣而持有、陳列、輸出或輸入他人所為的仿冒品者 (商標法第97條)
─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5 萬元以下罰金。
3. 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及提供犯罪所用或犯罪預備之物品(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38條)──沒收
著作權 Copyright
著作權侵權警告函
1.確定著作權:確定您的作品已經公開(需自證創作時間及創作內容)取得了著作權保護,並且侵權方的使用、重製、公開散播行為已構成侵犯著作權。
2.提供侵權證據:提供侵權方使用您作品的證據,如侵權作品的複製或修改等。
3.要求停止侵權行為:要求侵權方立即停止使用您的作品,並在一定期限內回覆。
著作權法
第 84 條
著作權人或製版權人對於侵害其權利者,得請求排除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請求防止之。
第 87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視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
一、以侵害著作人名譽之方法利用其著作者。
二、明知為侵害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三、輸入未經著作財產權人或製版權人授權重製之重製物或製版物者。
四、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而輸入著作原件或其國外合法重製物者。
五、以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作為營業之使用者。
六、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而以移轉所有權或出租以外之方式散布者,或明知為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物,意圖散布而公開陳列或持有者。
七、未經著作財產權人同意或授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公開傳輸或重製他人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對公眾提供可公開傳輸或重製著作之電腦程式或其他技術,而受有利益者。
八、明知他人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之著作侵害著作財產權,意圖供公眾透過網路接觸該等著作,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受有利益者:
(一)提供公眾使用匯集該等著作網路位址之電腦程式。
(二)指導、協助或預設路徑供公眾使用前目之電腦程式。
(三)製造、輸入或銷售載有第一目之電腦程式之設備或器材。
前項第七款、第八款之行為人,採取廣告或其他積極措施,教唆、誘使、煽惑、說服公眾利用者,為具備該款之意圖。
基於主張權利之前,應合乎法律程序要件有無之一般要求和建議

結論:權利人主張權利前,應先檢視相關權利之有無及確保主張過程並無涉及非法手段而自陷不符規定情事,反將自己擠入不公平競爭行為,而致違法及違反公交法相關規定而不知,故若如下做法步驟,將保有空間對主張權利可進退,確保權利得以有效發揮及保障相關權益。
1.尋求專業事務所或法律團隊協助:最好在發送警告函之前諮詢具相關專業知識的智慧財產權團隊及律師,以確保您的函件合乎法律要求,並最大程度地保護您的權益。
2.保留證據:保留所有與侵權行為相關的文件、通訊記錄和證據,以便在未來可能的訴訟中使用。
3.合理期限:在警告函中給予對方一定的期限,讓他們有時間回應並採取下架行動。
4.尊重法律程序:避免在警告函中使用過於具有攻擊性或侮辱性的語言,以免違反法律規定。
5.保持溝通:在發送警告函後,保持與對方的溝通,以尋求解決方案,若雙方不可避免岐見,再行爭訟解決!
以上說明係一般情況下具有各種不同智財權利企業或新創業者如何面對外界侵權行為人如何發送專利權、商標權或著作權侵權警告函的一些注意事項和建議,請根據具體情況採取適當的法律行動。
各企業先進或新創業者若對如何進行排除侵權程序處理解決方法如欲瞭解者,請洽本所熱線04-23823629,本所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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