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專利侵權訴訟案例解析(三)
來源: Rex Wang 2023-12-26
專利侵權訴訟案例解析-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
一、前言
本訴訟案例經司法院編列為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判例,其中原告高*科技公司(下稱原告)係為專精智慧型手錶之業者,並為第I780932號「潛水點指引系統及其實施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如下圖所示,詎原告在市場上發現並購得被告八*精密公司(下稱被告)所生產之「CREST CR-5」之潛水電腦錶(下稱系爭產品),經原告送請比對後,確認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而侵害系爭專利,原告自得依專利法第96、97條請求被告八*精密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並負損害賠償1000萬之責任;而被告則主張「禁反言」與「系爭專利有效性」等來進行抗辯,最後法院採納被告的「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主張,致被告獲得勝訴。
二、原告主張
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的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所構成請求項1、請求項6要件的文義範圍,構成文義侵權[註1]: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侵權比對表,如下表所示,總共有1A~1I等九個要件,而系爭產品全部落入系爭專利所構成請求項1的九個要件之文義範圍。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侵權比對表,如下表所示,總共有6A~6E等五個要件,而系爭產品全部落入系爭專利所構成請求項6的五個要件之文義範圍。
三、被告主張
被告主張抗辯方向
(一)、系爭專利適用「禁反言原則」
系爭專利於申請過程中曾經智慧局以OA表示其原申請範圍已被前案揭示,而依原告專利申復理由書之答辯及對於系爭專利所為之限縮,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輔助指示」,係指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方向」及「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而請求項1之「地圖資訊」,係指「呈現有地理位置之平面的地形樣態,更具有能顯示有海洋深度圖」,其必然包括「海洋深度圖」,則系爭專利範圍解釋應據此為之,不應逸脫或違反禁反言原則。
惟,系爭產品並無「供以對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亦無「海洋深度圖」。又系爭產品並無同時呈現位置座標、目標潛點、深度資訊及輔助指示,深度資訊係於位置座標、目標潛點以外之模式呈現,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顯示單元14,與該處理器11資訊連結,供以呈現有該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之技術特徵;系爭產品亦無供使用者輸入或設定一目標距離及指令,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距離及指令」、請求項6「設定一目標距離」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範圍。
(二)、系爭專利有效性抗辯
1、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明確且充分揭露,而能據以實現
系爭專利於申請過程中始併入「以及該輔助指示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方向及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之內容,惟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示前往該目標潛點與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之詳細說明,其圖6亦僅繪製出一箭頭之指示,並未真正提出導引潛水方向與深度之輔助指示,是系爭專利未明確且充分揭露全部請求項之發明,致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暸解其內容並據以實現,有違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系爭專利-圖6
2、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乙證2-1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乙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3、乙證3、4、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乙證3、4、6、7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均為潛水指引系統(導航系統)之技術應用領域,且均揭示以GPS定位目前位置並規畫至目標路線,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所欲解決問題及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有將乙證4之路線指引系統技術特徵應用於乙證3所揭示之路線指引系統,以及結合乙證3與乙證6、7之動機,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6所請之發明對照先前技術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乙證3、4、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四、法院心證
法院心證
經過雙方當事人激烈言詞辯論攻防後,法院雖採納原告主張,認為被告的系爭產品的確是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的文義範圍,不過,法院卻採納被告的「乙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及「乙證3、4、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之觀點,換言之,系爭產品雖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文義範圍,惟因乙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而乙證3、4、6、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事由,依據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告自不得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從而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所評析
綜上所述,可以獲知本訴訟案例中原告的第I780932號「潛水點指引系統及其實施方法」當初申請時所界定及核准的專利範圍廣大,以致在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兩者之間顯無任何差異,即原告只能主張被告的系爭產品文義侵權,並不就「均等論」[註2]之運用,進而使兩造之攻擊防禦較為單純。也由於系爭專利的專利範圍太大而招致其原創性不足,讓其可專利性要件[註3]備受挑戰,果真,如實地讓被告所提乙證3、乙證3、4、6、7之組合進行有效性抗辯成功。
即在本訴訟案例中,被告方面所運用抗辯策略算是最標準的, 雖說被告提出的「先前技術」來阻卻「均等論」無用武之地,但被告尚可運用「禁反言」,以及藉由進行全球專利進行相關前案檢索來確認系爭專利有無落入「有效性抗辯」的違反揭露要件、新穎性及進步性之主張是否可行,以利其進行多箭齊發,終有一箭命中,進而讓被告成功地贏得本訴訟。
至於原告方面,雖說原告僅能主張文義侵權,但當其系爭專利各請求項的有效性被被告攻擊挑戰時,此時原告應該要思索著能否從系爭專利的說明書全文併入各乙證均未揭露的技術特徵於其各請求項內來進行更正[註4]及防禦,以預防被被告無效成功,原告若能併入乙證均沒揭露但系爭產品卻有的技術特徵,則原告或許還有勝訴的機會。
若有企業先進或創業家欲對本專題或創新議題或相關專利內容想要進一步瞭解者,或對某產業技術進行FTO、專利地圖分析、專利檢索、專利申請及各專利舉發及迴避設計分析,敬請隨時歡迎電洽: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熱線:04-23823629,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備註]
1. 「文義侵權」係指被控侵權對象是符合各請求項的文義讀取而構成文義侵權,請參見105年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2. 「均等論」係指在專利侵權比對中,確認被控侵權對象的差異技術特徵是否運用系爭專利的等效技術。
3. 「可專利性要件」係指取得專利權的必要條件,通常是指「揭露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
4. 「更正」係指專利案核准公告後,在特定時機內對其專利說明書全文進行更正,更正通常不能超出公告時的專利範圍,故更正只能限縮專利範圍;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常為原告的防禦手段,更正常為原告的防禦手段,以預防被無效或撤銷成功。
關鍵字:專利申請、專利侵權、專利訴訟、商業法院、文義侵權、均等論、禁反言、有效性抗辯、更正
一、前言
本訴訟案例經司法院編列為112年度民專訴字第10號判例,其中原告高*科技公司(下稱原告)係為專精智慧型手錶之業者,並為第I780932號「潛水點指引系統及其實施方法」發明專利(下稱系爭專利)之專利權人,如下圖所示,詎原告在市場上發現並購得被告八*精密公司(下稱被告)所生產之「CREST CR-5」之潛水電腦錶(下稱系爭產品),經原告送請比對後,確認系爭產品已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之文義範圍而侵害系爭專利,原告自得依專利法第96、97條請求被告八*精密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並負損害賠償1000萬之責任;而被告則主張「禁反言」與「系爭專利有效性」等來進行抗辯,最後法院採納被告的「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之主張,致被告獲得勝訴。
二、原告主張
原告主張系爭產品侵權理由
原告主張被告的系爭產品落入系爭專利所構成請求項1、請求項6要件的文義範圍,構成文義侵權[註1]:
(一)、系爭專利請求項1之侵權比對表,如下表所示,總共有1A~1I等九個要件,而系爭產品全部落入系爭專利所構成請求項1的九個要件之文義範圍。
(二)、系爭專利請求項6之侵權比對表,如下表所示,總共有6A~6E等五個要件,而系爭產品全部落入系爭專利所構成請求項6的五個要件之文義範圍。
三、被告主張
被告主張抗辯方向
(一)、系爭專利適用「禁反言原則」
系爭專利於申請過程中曾經智慧局以OA表示其原申請範圍已被前案揭示,而依原告專利申復理由書之答辯及對於系爭專利所為之限縮,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輔助指示」,係指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方向」及「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而請求項1之「地圖資訊」,係指「呈現有地理位置之平面的地形樣態,更具有能顯示有海洋深度圖」,其必然包括「海洋深度圖」,則系爭專利範圍解釋應據此為之,不應逸脫或違反禁反言原則。
惟,系爭產品並無「供以對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亦無「海洋深度圖」。又系爭產品並無同時呈現位置座標、目標潛點、深度資訊及輔助指示,深度資訊係於位置座標、目標潛點以外之模式呈現,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一顯示單元14,與該處理器11資訊連結,供以呈現有該位置座標、該目標潛點、該深度資訊、及該輔助指示」之技術特徵;系爭產品亦無供使用者輸入或設定一目標距離及指令,不符合系爭專利請求項1「供該使用者輸入一目標距離及指令」、請求項6「設定一目標距離」之技術特徵;故系爭產品並未落入系爭專利範圍。
(二)、系爭專利有效性抗辯
1、系爭專利說明書未明確且充分揭露,而能據以實現
系爭專利於申請過程中始併入「以及該輔助指示供以對前往該目標潛點的方向及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之內容,惟系爭專利說明書並未揭示前往該目標潛點與一下潛方向進行指引之詳細說明,其圖6亦僅繪製出一箭頭之指示,並未真正提出導引潛水方向與深度之輔助指示,是系爭專利未明確且充分揭露全部請求項之發明,致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無法暸解其內容並據以實現,有違專利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
系爭專利-圖6
2、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乙證2-15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全部之技術特徵,乙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
3、乙證3、4、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乙證3、4、6、7為系爭專利之先前技術,均為潛水指引系統(導航系統)之技術應用領域,且均揭示以GPS定位目前位置並規畫至目標路線,具有技術領域之關聯性、所欲解決問題及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對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有將乙證4之路線指引系統技術特徵應用於乙證3所揭示之路線指引系統,以及結合乙證3與乙證6、7之動機,而系爭專利請求項1、6所請之發明對照先前技術並未產生無法預期之功效,為所屬技術領域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故乙證3、4、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
四、法院心證
法院心證
經過雙方當事人激烈言詞辯論攻防後,法院雖採納原告主張,認為被告的系爭產品的確是有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的文義範圍,不過,法院卻採納被告的「乙證3已揭露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之全部技術特徵,故系爭專利請求項1、請求項6不具新穎性」及「乙證3、4、6、7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之觀點,換言之,系爭產品雖落入系爭專利請求項1、6之文義範圍,惟因乙證3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新穎性,而乙證3、4、6、7之組合亦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6不具進步性,故系爭專利有得撤銷之事由,依據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原告自不得對被告等主張權利,從而駁回原告之訴。
五、本所評析
綜上所述,可以獲知本訴訟案例中原告的第I780932號「潛水點指引系統及其實施方法」當初申請時所界定及核准的專利範圍廣大,以致在系爭專利與系爭產品兩者之間顯無任何差異,即原告只能主張被告的系爭產品文義侵權,並不就「均等論」[註2]之運用,進而使兩造之攻擊防禦較為單純。也由於系爭專利的專利範圍太大而招致其原創性不足,讓其可專利性要件[註3]備受挑戰,果真,如實地讓被告所提乙證3、乙證3、4、6、7之組合進行有效性抗辯成功。
即在本訴訟案例中,被告方面所運用抗辯策略算是最標準的, 雖說被告提出的「先前技術」來阻卻「均等論」無用武之地,但被告尚可運用「禁反言」,以及藉由進行全球專利進行相關前案檢索來確認系爭專利有無落入「有效性抗辯」的違反揭露要件、新穎性及進步性之主張是否可行,以利其進行多箭齊發,終有一箭命中,進而讓被告成功地贏得本訴訟。
至於原告方面,雖說原告僅能主張文義侵權,但當其系爭專利各請求項的有效性被被告攻擊挑戰時,此時原告應該要思索著能否從系爭專利的說明書全文併入各乙證均未揭露的技術特徵於其各請求項內來進行更正[註4]及防禦,以預防被被告無效成功,原告若能併入乙證均沒揭露但系爭產品卻有的技術特徵,則原告或許還有勝訴的機會。
若有企業先進或創業家欲對本專題或創新議題或相關專利內容想要進一步瞭解者,或對某產業技術進行FTO、專利地圖分析、專利檢索、專利申請及各專利舉發及迴避設計分析,敬請隨時歡迎電洽:中銓國際專利商標事務所熱線:04-23823629,將派專人提供服務。
[備註]
1. 「文義侵權」係指被控侵權對象是符合各請求項的文義讀取而構成文義侵權,請參見105年專利侵權判斷要點。
2. 「均等論」係指在專利侵權比對中,確認被控侵權對象的差異技術特徵是否運用系爭專利的等效技術。
3. 「可專利性要件」係指取得專利權的必要條件,通常是指「揭露要件」、「產業利用性」、「新穎性」、「進步性」等要件。
4. 「更正」係指專利案核准公告後,在特定時機內對其專利說明書全文進行更正,更正通常不能超出公告時的專利範圍,故更正只能限縮專利範圍;而在專利侵權訴訟中常為原告的防禦手段,更正常為原告的防禦手段,以預防被無效或撤銷成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