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機器人看書學習 侵犯著作權了嗎?

來源: 經濟日報 2019-12-19
最近在人工智慧圈最熱門的消息,莫過於Google在美國著作權案件Authors Guild, Inc. v. Google, Inc. ( Google案)一案中打敗著作權人協會獲勝。2013年,美國著作權人協會控告Google違反著作權,原因在於Google以大量的數位化書籍訓練AI,以建構Google Book Search資料庫。本案歷經三級三審,在今年11月定讞,最終法院判定Google的行為符合著作權法下的「合理使用」範疇,因此並未侵犯著作權。法院判定Google勝訴的主要論點在於,Google透過大量書籍訓練AI的行為並未侵犯到書籍著作權人的經濟上利益,並未對於著作權人造成負面影響,因此屬於「合理使用」的保護範疇。
關於「合理使用」的判斷標準,各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雖然不盡相同,但是不得對著作權人的經濟利益構成負面影響幾乎是通則。以台灣而言,著作權法關於「合理使用」的規定詳見於著作權法第65條,依照第二項,「利用結果對著作權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為合理使用的判斷基準之一。換言之,為避免侵犯他人的著作權,AI廠商應該注意其利用的結果或行為本身不得減損著作權人可能的經濟收益...(詳細見原文)
關鍵字:#著作權 #機器人AI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