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01 月 03 日 12542 九 条 海关执行前二条规定之商标权保护措施,有下列情事之一,且无违反其他通关规定者,应依有关进出口货物通关规定办理: 一、海关无法与商标权人取得联系,或未能于第七条第四项规定期限内取得商标权人联络资料,致未能通知商标权人。 二、商标权人未依第七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期限内至海关进行侵权与否之认定。 三、商标权人未依第七条第二项第一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