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 年 10 月 12 日 16214 制物为目的所为重制等,皆非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 针对过去因有纪念品业者将钥匙圈等相关商品以101大楼外观为造型而衍生争议或纠纷,官员表示,若仅是拍照做为明信片,只要消费者不会将明信片误认为台北101所生产的东西就没有问题, 此外,若明信片内容未将101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受商标权所拘束。 不过,因台北101已注册立体商标,官员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