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拍101做明信片是否算侵权 专家解答
Source : 中央社记者 黄巧雯 台北 2015/10/10 日
台北101大楼是台湾知名地标,但若拍照做成明信片是否有侵权之虞,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表示,若不会让消费者误认明信片是101所贩卖或将其作商标使用,即不受商标权所拘束。
不过,若像是中正纪念堂、兰阳博物馆等具有特殊历史价值或外观建筑物,民众是否能自行拍照,并进一步制成明信片,不少人好奇此举是否会有侵权疑虑?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官员要民众不用太过担心,依照著作权法规定,只要属于在户外长期向大众展示的建筑著作,照相、录像或后续的利用,例如制作成明信片,都是属合理使用范畴,不会有侵害著作权的问题。
但著作权法第58条也有规定4大例外情形,包括以建筑方式重制建筑物、以雕塑方式重制雕塑物、为于本条规定场所长期展示目的所为重制、专门以贩卖美术著作重制物为目的所为重制等,皆非属于合理使用范围内。
针对过去因有纪念品业者将钥匙圈等相关商品以101大楼外观为造型而衍生争议或纠纷,官员表示,若仅是拍照做为明信片,只要消费者不会将明信片误认为台北101所生产的东西就没有问题,
此外,若明信片内容未将101作为商标使用,也不受商标权所拘束。
不过,因台北101已注册立体商标,官员表示,过去曾传出有争议为钥匙圈等立体吊饰,若101提告,届时法院会视实际运用情况,即是否会造成消费者混淆为101所贩卖而判定。至于上述是否有侵权问题,官员坦言,还需视实际案例而定,但法院会怎么判,「我也不敢说」,站在智慧局立场,只能尽量呼吁业者不要去做,免得造成困扰。
备注:图片来源 http://economy.big5.enorth.com.cn/
关键词:商标 商标权 立体商标 侵权 商标诉讼 101大楼 非商标使用 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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