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10 月 29 日 13599 除他人使用。 此外,检方认为,未经设计的「青蛙撞奶」字样,仅为商品说明性文字,与朱男注册的「青蛙壮奶」商标意象不同,消费者购买时应不至于误解,加上摊贩贩卖「青蛙撞奶」时间远久于朱男商标注册时间,属于善意使用,不受朱男申请商标权拘束,认定林姓摊贩罪嫌不足不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