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08 月 21 日 13575 未对外使用在广告文案,消费者输入「玛丽莲」后,看到维娜斯广告,也没有任何玛丽莲的标示,营销公司使用「玛丽莲」关键词是内部程序指令使用,并非商标使用,因此认定叶女没有违反《商标法》,今判叶女无罪。仍可上诉。(张钦/台北报导) ....
2016 年 06 月 22 日 15290 因此将维娜斯负责人叶怡伶不起诉。其实玛丽莲和维娜斯早就曾交手过,2011年间维娜斯曾经找写手撰文抨击玛丽莲产品,叶怡伶和张姓写手被依违反《公平交易法》各判3个月徒刑,得易科罚金9万元,维娜斯公司另须缴罚金30万元,全案定案。(吴佩如/台北报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