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01 月 24 日 13973 具识别性,且新铼推销灭蚊灯时,以「别蚊我」为商品标题,位置显著,文字前后均留适当间隔或标点符号,使「别蚊我」未与其他文字混和,足以使消费者认为是商标,有攀附高知名度商标之虞。 但审酌新铼并未将商标用于商品包装盒或本体,仅用于购物平台的标题名称或商品名称处,并并用新铼公司商标,情节轻于单独使用他人商标,因此判刑5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