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產案件“三審合一” 審判統一標準避免同案異判

SOURCE: 作者 法制日報 2016年07月09日
同一個案子,刑事部分已經判刑,而民事部分卻不構成侵權,這種現象曾真實存在。由於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分別在法院內的民庭、刑庭和行政庭審理,法官因角度不同,可能導致不同的裁判結果。
實踐證明,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立審判,無法適應目前智慧財產權高效、立體保護的需求,智慧財產權審判水準與日益增長的保護需求之間不相適應。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已于7月5日印發在全國法院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在全國法院除智慧財產權法院外,全面推行由智慧財產權庭統一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意見對“三合一”工作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工作思路明確,力度空前,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綜合效能將隨之提高。
統一執法尺度
1996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探索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至今已經20年。20年間,浦東法院共審結近萬起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據了解,浦東法院在智慧財產權民事審判中注重積累,根據作品性質、類別和影響,侵權方式、規模和過錯程度等因素,歸納整理判決損害賠償的金額,為後續類似案件的判賠提供參考,統一判賠尺度。浦東法院還對歷年審結的知產刑事案件製作量刑比對表,將犯罪主體、保護對象、犯罪金額、量刑情節和刑罰內容等多項要素細化列明,以此發現問題、改進工作,方便審理者根據案情參考前例量刑,從而規範自由裁量,實現適法統一。
據介紹,為提升智慧財產權行政審判水準,浦東法院充分利用大數據優勢,調取了上海市全市自1999年以來全部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開展案例調研,進行類型化梳理,從中發現問題,為工作開展提供借鑒和幫助。
近年來,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案件大幅增長,隨之而來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經驗不足、執法理念不清晰、執法尺度不統一問題日益突出。
2008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智慧財產權“三合一”試點工作,出臺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對商標權犯罪中“同一種商品”“相同的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中“權利人的損失”等諸多實體爭議問題,統一執法尺度。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充分發揮“三合一”模式集中度高的優勢,智慧財產權庭在庭室內部就KTV版權、圖片侵權等常見類型案件統一處罰標準,對假煙、假酒、假藥等類型犯罪,積極向上級法院報告並制定相關量刑規範化標準,逐步實現幾大類典型案件審判標準的統一、穩定。試點以來,思明法院成功審結包括全省最大網路銷售假鞋案、特大系列假種子案、銷售假藥重大團夥案等一系列具有深遠影響的案件。
提升審判質效
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通過民事調解、和解工作,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充分考量被害人的諒解情況,促進刑事和解,使被害人得到有效的經濟賠償,審判質效明顯提升。
2010年9月,思明法院成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庭,“三合一”審判模式極大促進了審判效率的提高。至2016年5月,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1992件,結案率為95.53%。民事案件調撤率達64.82%,調撤案件自動履行率100%,呈現高結案率、高調撤率、低上訴率、低發改率,無超審限案件、無重大發改案件、無信訪投訴、無再審審查“兩高兩低四無”的良好發展態勢。
2011年,江蘇高院在全國率先制定辦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若干程式問題的意見,明確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辦理中管轄權劃分、智慧財產權權利狀況審查等,有效規範了偵查、批捕、公訴及審判程式,提高了案件辦理品質和效率。
不少權利人在刑事或行政案件判決之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通過刑事或行政案件審理中的事實查明,免除或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從而推動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效率,及時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浦東法院審理位列2015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的“美固”商標行政處罰案時認為,被告市場監管局的行政處罰行為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判決生效後,第三人即商標權利人在行政訴訟判決認定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向行政訴訟原告提起商標侵權民事賠償訴訟並很快獲得支援,凸顯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的疊加效應。
形成聚合效應
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的關鍵字在“合”,將三類案件放在一起審理,不是簡單的相加,而是要產生“1+1+1>3”的聚合效應。
“三合一”並非一個審判業務庭內部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業務的簡單疊加。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江蘇高院發現,智慧財產權庭面臨的最大挑戰來自三大訴訟法領域各自固有司法理念以及不同實體法和程式法的適用。這就要求智慧財產權庭由原來單一民事審判庭迅速實現向綜合性審判業務庭的轉換,實現綜合性法官角色與思維的轉換,以適應不同性質審判工作的需要。
據了解,為克服原先單一民事審判業務視野的局限,試點之初,江蘇高院明確要求刑庭和行政庭,固定一兩名審判業務能力較強的刑事法官、行政法官,與智慧財產權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試點案件,以確保試點案件的審判品質。隨著試點案件大量增加和審判經驗不斷積累,全省法院已經實現全部由智慧財產權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跨越。
智慧財產權審判“三合一”改革試點工作是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項系統性工作,不僅需要法院之間以及法院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還需要得到公安、檢察以及商標、版權等各執法部門的大力支援,努力形成推動改革的整體合力。
浦東法院與區檢察院、公安局、智慧財產權局等單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梳理一段時期內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研究、協調具體執法標準,在個案特別是新類型、疑難、複雜和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上加強溝通聯絡,針對審判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隨時溝通,共同研究、探討,發現一個解決一個,以提高同類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品質。
同一個案子,刑事部分已經判刑,而民事部分卻不構成侵權,這種現象曾真實存在。由於涉及智慧財產權的民事、刑事和行政訴訟案件分別在法院內的民庭、刑庭和行政庭審理,法官因角度不同,可能導致不同的裁判結果。
實踐證明,智慧財產權民事、刑事和行政案件分立審判,無法適應目前智慧財產權高效、立體保護的需求,智慧財產權審判水準與日益增長的保護需求之間不相適應。
《法制日報》記者今天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最高法已于7月5日印發在全國法院推進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審判“三合一”工作的意見,在全國法院除智慧財產權法院外,全面推行由智慧財產權庭統一審理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意見對“三合一”工作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工作思路明確,力度空前,智慧財產權司法保護綜合效能將隨之提高。
統一執法尺度
1996年,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在全國率先探索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至今已經20年。20年間,浦東法院共審結近萬起智慧財產權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
據了解,浦東法院在智慧財產權民事審判中注重積累,根據作品性質、類別和影響,侵權方式、規模和過錯程度等因素,歸納整理判決損害賠償的金額,為後續類似案件的判賠提供參考,統一判賠尺度。浦東法院還對歷年審結的知產刑事案件製作量刑比對表,將犯罪主體、保護對象、犯罪金額、量刑情節和刑罰內容等多項要素細化列明,以此發現問題、改進工作,方便審理者根據案情參考前例量刑,從而規範自由裁量,實現適法統一。
據介紹,為提升智慧財產權行政審判水準,浦東法院充分利用大數據優勢,調取了上海市全市自1999年以來全部智慧財產權行政案件,開展案例調研,進行類型化梳理,從中發現問題,為工作開展提供借鑒和幫助。
近年來,智慧財產權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案件大幅增長,隨之而來的行政執法和司法經驗不足、執法理念不清晰、執法尺度不統一問題日益突出。
2008年,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開展智慧財產權“三合一”試點工作,出臺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討論紀要,對商標權犯罪中“同一種商品”“相同的商標”,侵犯商業秘密犯罪中“權利人的損失”等諸多實體爭議問題,統一執法尺度。
福建省廈門市思明區人民法院充分發揮“三合一”模式集中度高的優勢,智慧財產權庭在庭室內部就KTV版權、圖片侵權等常見類型案件統一處罰標準,對假煙、假酒、假藥等類型犯罪,積極向上級法院報告並制定相關量刑規範化標準,逐步實現幾大類典型案件審判標準的統一、穩定。試點以來,思明法院成功審結包括全省最大網路銷售假鞋案、特大系列假種子案、銷售假藥重大團夥案等一系列具有深遠影響的案件。
提升審判質效
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通過民事調解、和解工作,在刑事案件審理中充分考量被害人的諒解情況,促進刑事和解,使被害人得到有效的經濟賠償,審判質效明顯提升。
2010年9月,思明法院成立專門的智慧財產權審判庭,“三合一”審判模式極大促進了審判效率的提高。至2016年5月,共受理各類智慧財產權案件1992件,結案率為95.53%。民事案件調撤率達64.82%,調撤案件自動履行率100%,呈現高結案率、高調撤率、低上訴率、低發改率,無超審限案件、無重大發改案件、無信訪投訴、無再審審查“兩高兩低四無”的良好發展態勢。
2011年,江蘇高院在全國率先制定辦理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若干程式問題的意見,明確智慧財產權刑事案件辦理中管轄權劃分、智慧財產權權利狀況審查等,有效規範了偵查、批捕、公訴及審判程式,提高了案件辦理品質和效率。
不少權利人在刑事或行政案件判決之後提起民事賠償訴訟,通過刑事或行政案件審理中的事實查明,免除或減輕權利人的舉證負擔,從而推動民事賠償案件的審理效率,及時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
浦東法院審理位列2015年度上海法院十大典型案例的“美固”商標行政處罰案時認為,被告市場監管局的行政處罰行為並無不當,判決駁回原告訴訟請求。本案判決生效後,第三人即商標權利人在行政訴訟判決認定相關事實的基礎上,向行政訴訟原告提起商標侵權民事賠償訴訟並很快獲得支援,凸顯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的疊加效應。
形成聚合效應
智慧財產權“三合一”審判機制的關鍵字在“合”,將三類案件放在一起審理,不是簡單的相加,而是要產生“1+1+1>3”的聚合效應。
“三合一”並非一個審判業務庭內部民事、行政和刑事審判業務的簡單疊加。試點工作開展以來,江蘇高院發現,智慧財產權庭面臨的最大挑戰來自三大訴訟法領域各自固有司法理念以及不同實體法和程式法的適用。這就要求智慧財產權庭由原來單一民事審判庭迅速實現向綜合性審判業務庭的轉換,實現綜合性法官角色與思維的轉換,以適應不同性質審判工作的需要。
據了解,為克服原先單一民事審判業務視野的局限,試點之初,江蘇高院明確要求刑庭和行政庭,固定一兩名審判業務能力較強的刑事法官、行政法官,與智慧財產權庭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審理試點案件,以確保試點案件的審判品質。隨著試點案件大量增加和審判經驗不斷積累,全省法院已經實現全部由智慧財產權庭法官組成合議庭審理刑事、行政案件的重要跨越。
智慧財產權審判“三合一”改革試點工作是法院司法改革的一項系統性工作,不僅需要法院之間以及法院各部門之間的協調配合,還需要得到公安、檢察以及商標、版權等各執法部門的大力支援,努力形成推動改革的整體合力。
浦東法院與區檢察院、公安局、智慧財產權局等單位建立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召開聯席會議,梳理一段時期內偵查、起訴和審判工作存在的問題,研究、協調具體執法標準,在個案特別是新類型、疑難、複雜和社會影響大的案件上加強溝通聯絡,針對審判過程中發現的問題隨時溝通,共同研究、探討,發現一個解決一個,以提高同類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品質。
關鍵字:中國知識產權 刑事 民事 智慧財產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