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直播誤踩著作權紅線 當心挨告

SOURCE:經濟日報 記者林潔玲 採訪整理 2017-08-14
陳月秀- 近來社群平台直播如春筍般出現,民眾利用直播販賣商品或網路上分享影片、照片,可能侵害著作權遭追究民刑事責任。
網路匿名性和互動性高,鄉民群起圍攻的行為,最近有案例遭法院以刑法煽惑他人犯罪判刑。
一般人較容易觸犯的是著作權法,不少直播主為吸引點閱率,會演唱歌曲、轉播電影片段、將他人音樂當背景、朗讀有版權的書籍笑話,以上涉及著作權法重製、公開傳輸或公開口述權,若未取得著作財產權人或其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又不符合著作權法「合理使用」,即構成侵害著作權。
重點觀念是重製或公開傳輸,直播時使用他人音樂影片,或製作影片使用背景音樂圖片,或在直播平台與粉絲互動接受點歌均屬之。
以使用音樂歌曲「質與量」為例,若一首歌3分鐘,直播主只用45秒但是朗朗上口的副歌段,大家一聽就知道,加上以商業營利為目的,較難主張合理使用。
實務曾有案例,代購賣家在廠商群組上傳客人想買衣服照片,但未取得著作權人授權。由於對被上傳照片的潛在市場影響有限,智慧財產局認為可主張合理使用。不過此舉已遊走法律邊緣,司法調查後恐非如此簡單,民眾應謹慎行事。
民眾應有正確觀念「在網路公開不等於放棄著作權」。臉書、IG等社群軟體裡設定公開的影像文字,許多人誤解「公開了就可以任意使用」,其實不然,即使著作權人設定公開,不等同已授權第三人可任意使用,只是准許他人觀賞而已。
直播主及部落客也要注意,若在直播或網路販賣或陳列仿冒品,將違反商標法和廣告不實,商標法最高賠償金額以侵權商品單價1,500倍計算。若盜圖賣假貨,不只是著作權侵害,還有廣告不實及詐欺等民刑事責任,真人薦證廣告的推薦人甚至可能與廠商一同負連帶賠償責任。
.................詳續看內文~(德勤商務法律事務所資深律師陳月秀口述)
關鍵字:直播 社群平台 侵權 著作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