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鼎泰豐「包仔」商標糾紛 二審判決出爐

孫友廉/新北報導 2017年07月14日
知名餐廳鼎泰豐所有的「包仔」、「籠仔」、「青蛙」商標,遭合作廠商寶來文創控告侵犯著作權,經一審判寶來敗訴,雖寶來上訴二審,但智財法院仍認為寶來有同意鼎泰豐註冊商標,並且合作期間寶來常缺貨,當鼎泰豐不滿意而自行設計使用,寶來知情也未曾反對,可見寶來也同意,因而判寶來敗訴;尚可上訴。
2008年11月下旬,鼎泰豐、寶來文創展開「Q版包仔」、「Q版籠仔」等商品開發互惠合作契約,除販售「包仔」、「籠仔」公仔、立體文件夾、筆等商品,鼎泰豐另在中秋禮盒、兒童餐具禮盒、折疊傘…等使用「包仔」、「籠仔」,以及「青蛙」圖案,雙方合作自2009月2月至2011年7月止,期滿仍繼續合作。
但2015年8月25日,鼎泰豐寄出電子郵件給寶來文創終止兩方合作,寶來文創隨後再鼎泰豐信義、101,甚至日本銀座,美國舊金山、加州等多家分店,購買上有「包仔」、「籠仔」、「青蛙」等圖案的禮盒,控告鼎泰豐侵犯《著作權法》。
但一審台北地院判寶來敗訴,雖寶來提出上訴,負責人徐華文也面對媒體強調,僅同意鼎泰豐註冊「包仔」、「籠仔」等「立體商標」,但沒有授權鼎泰豐可使用平面圖案,並指鼎泰豐是偷偷小幅度修改「包仔」等圖案後註冊、使用,已侵犯寶來著作財產權,且鼎泰豐解約,造成寶來大量商品囤積,損失將近200萬元。
不過,智財法院發現鼎泰豐在2009年9月間,向智財局註冊「包仔」、「籠仔」商標時,有獲得寶來文創同意,也未排除平面商標的適用,且合作期間寶來供貨常不正常,缺貨嚴重始終未能解決,才造成鼎泰豐自行開始使用「包仔」等圖案,甚至小幅度修改設計兒童餐具等多項商品,交給其他廠商生產後出售。法院指出,從兩方相關電子郵件,以及寶來員工前去鼎泰豐門市陳列商品、巡視,均可證明寶來早就知悉此事,從未反對或質疑,可見也有同意,因此仍判寶來文創敗訴。
關鍵字:鼎泰豐 著作權糾紛 智財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