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 年 11 月 27 日 13664 化传媒徐州公司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papi酱」本身作为一个网红的名字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但不足以证明「papi酱」商标经使用在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上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 最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泰洋川禾文化传媒徐州公司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