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 年 05 月 25 日 13394 告,并指:「该案最后经北京巿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判决认定该盗用林志玲女士姓名的注册商标『林志玲 linzhiling』之注册及使用属于故意攀附林志玲女士声誉、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的行为,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之『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撤销事由,最终确认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侵权商标的无效宣告裁定。」 而华诚律师事务所亦喺声明最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