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 年 06 月 30 日 14262 而定。亦即,不易或无法从终端产品还原的技术,应以营业秘密保护,否则应以专利保护。 研发成果以专利型态进行布局者,宜先分析发明目标之专利适格性、新颖性、非显而易见性等。以近五年来的美国专利诉讼判例,即对专利适格性的审查影响甚巨,例如Mayo v. Prometheus一案限缩诊断方法可专利的空间,同时也建立专利适格性判断流程。 Alice v.....