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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苹果和高通「神仙打架」背后的三大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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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 02 月 02 日 13923

SOURCE:北京新浪网  2017-01-29

春节前夕,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众号「知产北京」披露,美国苹果公司向其起诉美国高通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严重限制竞争,并收取了不合理的专利许可费,索赔10亿元人民币。而就在一星期前,苹果公司也以相同理由向美国法院起诉高通,索赔10亿美元。同期,由美国民主党官员主导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在特朗普上任前,也对美国高通涉嫌违反美国反托拉斯法的行为提起诉讼。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更是早已在苹果等手机制造企业的协助下,先于2016年12月28日对高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罚款8.53亿美元。

  利益之争?

  对消费者而言,这场官司是财大气粗者的利益之争——「神仙打架」。因为两者都获得了各自领域在全球市场的大部分利润。即便赢了官司,苹果公司也没承诺将高通过去这些年「多收的三五斗」让利给使用高通晶元的苹果手机和平板用户。

  的确,苹果与高通反目,原因之一是苹果在韩国调查高通时提供了重要的证据,所以高通扣留了原本承诺返还给苹果公司的10亿美元专利授权费。而根据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的调查,高通曾累计支付苹果几十亿美元回扣,来换取与苹果公司在2011年和2013年两次签署排他性的晶元采购协议,排挤晶元业竞争对手。这种基于市场支配地位,通过高额专利授权定价,交叉补贴那些签订排他协议的下游厂商,从而排挤竞争对手的做法,无论是在美日韩,还是欧盟、台湾地区都是违法的,亦违反我国《反垄断法》。

  但是,在响应苹果起诉时,高通公司对此避而不谈,而是一方面强调其专利许可模式是符合国家发改委整改要求的,另一方面指责苹果公司此举是为了少交专利费。而就在2016年夏,魅族也曾指责高通专利授权费不合理,并拖欠专利授权费,但最终仍于2016年底与高通和解,放弃了依据《反垄断法》反诉高通,或者对国家发改委提起行政诉讼,质疑后者默许的高通专利许可费计算方法。

  商业模式之争?

  但是,与魅族单纯指责高通专利授权费不合理不同,苹果对高通的起诉更多是把目标锁定在高通的商业模式上。从2017年1月11日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英文网站公布的英文版处罚决定看,除了与苹果签订排他协议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挤竞争外,高通公司更多是通过其特有的商业模式来系统性地排挤通信专利创新领域、智能终端晶元制造领域的竞争对手。

  这种商业模式的七寸在于,高通掌握着从2G到4G的大量核心标准必要专利技术,但拒绝与其他晶元制造商就这些标准必要专利签订授权协议。这导致购买联发科、博通、英伟达或者英特尔晶元的智能终端制造商,仍须另外单独与高通签订专利授权协议,以避免像魅族一样在全球各地遭到高通的起诉。

  在进行专利授权协议谈判时,高通一方面把专利授权与晶元采购联系在一起,巩固自身在晶元领域的市场份额,排挤竞争。另一方面,高通会要求这些谈判对象授权高通使用其专利技术,放弃向高通晶元客户主张专利授权费的权利,进而让其客户获得一把专利保护伞,减少与第三方专利谈判与诉讼。这虽然给采购高通晶元的厂商带来了便利,但也带来另外三个负面结果:

  1.高通晶元的竞争对手将因此而处于明显的劣势,只能更多以低价维持份额来避免像英伟达旗下的英国手机晶元厂商Icera一样破产,以至于高通晶元拥有很高的议价能力,获得了竞争对手难以望其项背的利润率;

  2.除了像华为一样掌握部分核心标准必要专利的厂商外,绝大多数智能终端制造商没有能力与高通进行平等谈判,只能选择接受高通专利包和一揽子授权协议,按照统一标准,以智能终端出厂价为基数计算一定比例的专利授权费;

  3.上述两方面进一步导致高通在晶元领域的竞争对手,以及智能终端制造商失去研发通信技术的动力,巩固了高通在研发人才储备和技术创新上的领先地位。

  实际上,无论苹果、三星还是华为,手机销量领先的企业都希望能摆脱对高通晶元的严重依赖。但是,碍于高通的商业模式,这样的「独立运动」艰难而漫长。对于其他定位高端的智能终端制造商而言,向高通按出厂价缴纳一定比例的「高通税」,已成为挥之不去的梦魇。

  由于我国反垄断执法权分属国家发改委、工商总局和商务部,而仅对涉及价格的限制竞争行为才有执法权限的国家发改委,在2013年底至2015年初对高通的反垄断调查中并没能像韩国公平贸易委员会那样抓住其商业模式的七寸,彻底查处高通非价格类的限制竞争行为,要求高通或有其参与的专利池与晶元业竞争对手就标准必要专利达成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授权协议,为晶元业引入公平竞争。所以,在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亟需在2015年2月28日获得FDD网络制式4G经营许可前,争取高通及时为下游厂商提供支持该制式晶元,以追赶先行以TDD制式布局4G的中移动的大背景下,国家发改委在2015年2月9日对高通做出的处罚决定中,除了破纪录的罚款,以及指出高通在专利授权中一些并非要害的问题外,更多是在未及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的情况下,默许了高通公司的「让利」方案:为立足中国市场的智能终端厂商给予专利费65折优惠,按智能终端出厂价的65%收取5%或3.5%的专利授权费(后者适用于仅支持中移动3G/4G模式的终端)。

  但是,由此节省下的专利费并没能都落给消费者,也没能转化为厂商的利润,如果厂商没有实施违反《反垄断法》的限制经销商最低转售价格的话。因为在过去两年里,由于智能手机销量增长缓慢,厂商为了争取更高份额,采购了更昂贵的摄像头、屏幕等元器件。如果由此增加了200元成本,那么厂商也须按上述比例再向高通多支付6.5元专利费,即便这些元器件并非是高通制造或研发的。外界无法判断同期高通的专利包本身的价值是否也有相应的提升。但高通由此增加的专利费收入不仅可用于5G技术研发,还可用于补贴给那些与之签订排他协议的厂商,例如苹果公司,如果后者没有向英特尔采购晶元,也没有配合韩国调查高通的话。

  5G时代创新的主导权之争?

  苹果起诉高通,而不是向对非价格垄断行为具有执法权的工商总局进行举报,不排除是为了与高通庭外和解留下余地。因为,一旦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那么执法者为捍卫公共利益,保护市场有效竞争,就必须查清国家发改委没能查明的其他限制竞争行为,依据《反垄断法》对高通做出处罚,而不可能再因为苹果与高通和解而终止调查。

  若着眼于创新与盈利前景充满想象空间的5G市场,即便苹果公司最终与高通和解,欧盟与韩国,甚至美国、台湾地区的执法机构也仍会继续推进对高通的调查,从而保障本国或本地区的厂商都能有机会评估和监督高通商业模式的调整,为布局5G商用的物联网晶元市场、智能终端创新市场营造更好的市场竞争条件。

  在这样的背景下,若工商总局能依职权对高通展开调查,并让中国行业监管部门、中国智能终端制造商、晶元企业、消费者保护组织和专家学者都有机会公开参与评估高通商业模式与整改方案则显得尤其重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六条「反垄断执法机构对被诉垄断行为进行调查的,在确有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中止诉讼。」但是,在2012年1月30日正式颁布的这份司法解释中,该条被删除了。如果苹果与高通不能达成和解,而该案诉讼争议却要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程序,在多年后,才能最终出台生效判决的话,无疑会妨碍《反垄断法》在2020年5G商用前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相关领域的有效竞争。

  苹果与高通揭开的不仅是业界与高通之间的利益之争、商业模式之争,以及5G商用前后技术创新的主导权之争,还挑起了全球通信业大国间在反垄断执法能力上的竞争,更暴露了我国反垄断执法权限分散、反垄断执法与司法缺乏协调的弊端。无论苹果与高通间的「神仙打架」结局如何,及时创新市场监管模式,化解前述反垄断法运行机制的弊端,不仅关系到通信业一个行业的格局,更关系着其他许多创新行业,关系着全球化背景下我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大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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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美国苹果公司    美国高通公司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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