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褶设计涉抄袭 RIMOWA告赢5台商获赔100万

德国知名行李箱制造商RIMOWA,认为国内加贺精品等5家公司,涉嫌抄袭使用该公司自1950年即采用的「百褶设计」,除求偿100万元并要求厂商禁止使用「百褶设计」,智财法院审结后判准仿冒厂商赔偿100万元,并判决5家厂商不得贩卖相同或近似「百褶设计」之各式行李箱商品。本案可上诉。
RIMOWA公司表示,该公司1898年于德国成立,至于「百褶设计」,则是参考早期德航(Lufthansa)及容克斯(Junkers)飞机之金属表皮设计而来,设计理念系在表彰该公司产品为适合航空旅行的行李箱。
RIMOWA公司认为,台湾的加贺精品及联莹、育丞、冶亮及沅大等公司,制造贩卖的「Eason 」、「LEADMING」等厂牌行李箱,外观也有行李箱上有宽约1吋相互平行的长沟槽设计,沟槽间以折纹彼此区隔」、「长沟槽沿着行李箱的最长边延伸」等高度近似RIMOWA「百褶设计」商品表征,遂向智财法院提告请求禁止贩卖类似仿冒设计商品,并赔偿100万元。
挨告的佳贺精品等公司则反驳,RIMOWA并不是从品牌创立之初即使百褶设计至今,虽于1950年开始使用沟槽式行李箱,但其外型不断变更,早已不是RIMOWA所称之百褶设计。
这几家公司也认为,这些商品都是全新设计,其创意突显于沟槽宽度、折纹反光及包角等,已逸脱RIMOPWA之单纯百褶,故非仿冒品且足供消费者辨识,不致影响交易秩序,也和RIMOWA制品大不同,不致混淆。
况且透过褶痕之设计,于重力下压时,凹槽可予以缓冲空间,并平均受力,避免重力施压集中在某一点而发生破裂,此一褶纹间形成之沟槽乃系工业产品为加强结构负重程度所常见,RIMOWA此举是要由诉讼取得百褶外形之独占排他权,才是属于影响交易秩序的一方。
智财法院审酌认为,RIMOWA在台以百褶设计做为广告主轴,并设立旗舰店、分店,让业绩从2003年的74万2850元,迅速飙升至2013年的7亿1270万2400元,2013年「商务人士理想品牌大调查」关于行李箱类别,有以0.8%些微差距输给爱马仕(HERMES),名列第2。
此外,这款「百褶设计」行李箱也深受王菲、黄晓明、张曼玉、大S、仔仔、孙芸芸、Ella、Hebe、李心洁、梁咏琪、隋棠、许玮宁、杨千桦等名人喜爱,足认RIMOWA行李箱外观「百褶设计」具有区别商品来源之功能,且为著名表征,加贺精品等公司贩卖的行李箱外观已为近似之使用,判决加贺精品等5家公司应停止贩卖类似百褶设计商品,并应赔偿RIMOA松100万元。本案可上诉。
RIMOWA为了捍卫商标及百褶设计,近年来在台湾提起多起诉讼并获胜,9月初台湾康巨国际「ROWANA」以椭圆形外框作为商标,就遭RIMOWA以两家商标太相近易使消费者混淆,控告ROWANA侵权获胜还获赔335万元。
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判决: 104年度民公诉字第9号
关键词:RIMOWA 百褶设计 行李箱 侵权 公平交易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