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商标争讼 智慧法院判统一胜

中时电子报/工商时报/金融.税务/张国仁 2014年05月20日
统一企业与统一汉芳堂商标争讼,智慧财产法院一审法官林静雯日前判决,统一汉芳堂不得使用相同或近似于「统一」的文字,作为公司的名称,并应向经济部中部办公室办理公司名称变更登记。
统一汉芳堂一审虽然败诉,但仍可上诉。不过,统一汉芳堂与统一企业的商标争讼,源起于统一生医科技公司,都因为使用「统一」这两个字,而与统一集团打官司,只是一路以来都吃了败诉;未来即使上诉,胜算并不大。
统一企业之所以能够连战皆捷,固然与统一是老牌公司,在台湾已逾47年有关,但更重要的是,统一企业前后共申请注册多达19个商标,所涵盖的服务包含了「三六五行」,后来者虽想以公司名称「统一」有近似,但是行业与服务不同做为理由,恐怕是门都没有。
100年2月间,统一企业起诉指控统一生医科技公司(更名为统一健康天使公司) ,使用「统一」商标字样为公司名称,于是请求法院排除侵害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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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69条
商标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商标权人依前项规定为请求时,得请求销毁侵害商标权之物品及从事侵害行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审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后,得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商标权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商标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70条
未得商标权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侵害商标权:
一、明知为他人著名之注册商标,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有致减损该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
二、明知为他人著名之注册商标,而以该著名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商号、团体、网域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之名称,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或减损该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条侵害商标权之虞,而制造、持有、陈列、贩卖、输出或输入尚未与商品或服务结合之标签、吊牌、包装容器或与服务有关之物品。
备注:
1. 封面图/ 统一汉芳堂(股)公司官网首页及台湾商标审定号01553462号『统一』商标
2. 102年度民商诉字第43号判决书(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判决)
3. 统一台湾商标申请一览表
现行商标法相关规定:
第69条
商标权人对于侵害其商标权者,得请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得请求防止之。
商标权人依前项规定为请求时,得请求销毁侵害商标权之物品及从事侵害行为之原料或器具。但法院审酌侵害之程度及第三人利益后,得为其他必要之处置。
商标权人对于因故意或过失侵害其商标权者,得请求损害赔偿。
前项之损害赔偿请求权,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及赔偿义务人时起,二年间不行使而消灭;自有侵权行为时起,逾十年者亦同。
第70条
未得商标权人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视为侵害商标权:
一、明知为他人著名之注册商标,而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标,有致减损该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
二、明知为他人著名之注册商标,而以该著名商标中之文字作为自己公司、商号、团体、网域或其他表彰营业主体之名称,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或减损该商标之识别性或信誉之虞者。
三、明知有第六十八条侵害商标权之虞,而制造、持有、陈列、贩卖、输出或输入尚未与商品或服务结合之标签、吊牌、包装容器或与服务有关之物品。
备注:
1. 封面图/ 统一汉芳堂(股)公司官网首页及台湾商标审定号01553462号『统一』商标
2. 102年度民商诉字第43号判决书(智慧财产法院民事判决)
3. 统一台湾商标申请一览表
关键词:商标诉讼 智慧财产法院 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