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竞业条款诉讼案-鸿海告赢前员工

Source : 联合财经网/经济日报/陈昱翔、陈书榕 2014.11.03
智慧财产法院昨(3)日公告,鸿海对前干部包乔弘提起营业秘密损害赔偿事件的诉讼,由鸿海胜诉,包乔弘须返还鸿海已给付的竞业禁止条款补偿费、近三年已给付奖金、员工分红股票,业界估总价值近千万元。
据悉,包乔弘先前是鸿海连接器部门干部,在留职停薪期间,前往竞争对手硅玛公司出任总经理,鸿海还发现包乔弘携带鸿海营业秘密出走,并由副总级高层亲自出庭作证指控,经智慧财产法院审理,判决鸿海胜诉。
智财法院判决书中指出,包乔弘于2008年8月1日与鸿海订定劳动契约,及「诚信廉洁暨知识产权契约约定书」,依该约定书第5条、第6条约定,包乔弘有保密义务,不得于离职后二年内至其他竞争厂商任职,鸿海也依约定书,负有给付离职后竞业禁止补偿费义务。
业界人士指出,近年来台湾厂商面对大陆科技业恶性挖角,包括台积电、联发科等指标厂,都面临人才流失、营业机密外流的困扰,包乔弘案鸿海获判胜诉,将成为重要判例,日后类似事件可望援引作为判决参考,有助业者捍卫自身权益,避免「内鬼事件」一再上演,冲击企业竞争力。
鸿海不愿透露此案求偿细节等内容,仅表示感谢司法机关肯定鸿海对于营业秘密保护的坚持,以及对竞业条款的有效执行;在全球高科技产业竞争日趋激烈下,鸿海仍将持续依法、依合约,保障公司权益。
据悉,包乔弘去年8月以家庭因素为由,向鸿海申请留职停薪三个月,但在留职停薪期间,竟于同年10月出任硅玛总经理,违反与鸿海当初签订的离职后二年内不得于竞争厂商任职的契约,鸿海因而依合约内容对包乔弘提告。智慧财产法院法官审理后,认定鸿海与包乔弘间签订保密约定书关于竞业禁止条款有效,且包乔弘离职前在其电子邮件帐户中,将鸿海经营管理信息传送至个人电子邮件帐户行为,构成不当侵害营业秘密行为,因此判决鸿海胜诉。
更多详情内容请至(<竞业条款诉讼案 鸿海告赢前员工>)
关键词:营业秘密 智慧财产法院 鸿海 竞业禁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