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客户被控侵权时 供货商的赔偿责任

Source : 工商时报
许多供货商对于与外国客户所签署的合约中无知识产权(IP)相关的担保或保证条款觉得安心,甚至引以为傲。殊不知这仍会对公司造成很大的风险,因为即使没有这类条款,供货商还是可能得负担客户被控专利侵权时产生的和解或辩护费用。许多合约的准据法(例如美国法)都提供保证条款,保证客户不会因被控专利侵权而受损害。换句话说,即使合约或订单中没有保证条款,供货商还是可能得负起担保责任。犹有甚者,供货商所订的「一般或概括性免责声明」并不一定能排除这类担保责任。
统一商法提供担保责任
美国大多数州采用UCC统一商法(The Uniform Commercial Code),此法可让客户将专利侵权的赔偿责任及辩护费用转移到供货商身上。要排除这样重大,不确定,却经常发生的风险,保持沉默不再是明智的选择。供货商应重新检视,并考虑修改合约,才能明确免除因知识产权侵权主张所生的赔偿责任。
供货商出售产品时,美国的UCC统一商法会假设其供应的产品未侵害他人权利。一旦违反这项保证,供货商就得负担买方对抗侵权请求时产生的费用。美国五十州中有四十九州岛都大幅采用UCC统一商法,其中2-312(3)条规定:「除有其他约定外,固定从事同类商品交易之卖方商家应保证其产品交付时,任何第三人无法以该产品侵权或类似理由合理主张权利」。
侵权主张认定标准低
要建立供货商违反担保责任,客户通常必须证明:(1)卖方为商家而非个人;(2)原告的侵权主张是合理的;(3)买方未提供卖方制造该侵权产品之规格要求;(4)双方无其他约定。供货商最常争执的一点是如何算是「合理主张」,以及双方是否有「其他约定」。可惜的是,大部分的州对于「合理主张」的认定标准很低,而且一般或概括性的免责声明不一定表示双方同意有「其他约定」,而能免除供货商的保证责任
续~见原文~
Writer:飞翰外国法事务律师事务所(Finnegan)杨明道(Ming-Tao Yang)、Christopher B. McKinley
关键词:侵权 赔偿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