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商标判决-105年度台上字第81号民事判决-
Source :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商标权组 -105年度台上字第81号民事判决
105040101有关「幸福空间」商标权侵害事件(修正前公平交易法§24、公平交易法§25)(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号民事判决)
争点:以著名注册商标作为关键词广告的贩卖行为,为榨取他人长期以来努力成果之显失公平行为
系争商标
(注册第013160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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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类:家具、碗橱、竹帘、百叶窗帘…。 第24类:床单、枕套、…。 第27类:壁纸、塑料壁纸…。 第35类:广告企划、广告设计、广告代理、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品递送、网络广告广告牌出租、网络拍卖、市场调查、邮购、网络购物、企业管理顾问、商情提供、提供各种产品之价格比较及评估、工商管理协助。 第41类:各种书刊杂志文献之出版发行、...。 第42类:各种书刊编辑、室内设计、…。 |
相关法条: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4条、公平交易法第25条
案情说明
被上诉人之系争「幸福空间」商标仍在商标权期间内,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于103年1月29日认定其为著名商标。上诉人以「幸福空间」文字作为关键词广告,使消费者可能会误认该搜索页上广告主之广告文案为被上诉人所有而予以点选进入观览,该等广告主网站之网页并未使用系争商标,如有使用相关文字亦均为描述性使用,而非作为商标使用,或有标明其公司名称等可资识别标示,相关消费者并不会误认系被上诉人之网站网页,而致生混淆误认之虞,固难认其有违反商标法之行为。惟上诉人将系争商标「幸福空间」中文字,透过转销售广告商出售予被上诉人之竞争同业禾林公司等广告主作为关键词广告,并将「幸福空间」列入关键词建议书建议广告主购买,企图误导搜寻被上诉人公司特取名称及商标「幸福空间」之消费者连结至竞争同业之网站。经被上诉人2度函请上诉人速予移除前开关键词及相关广告链接,上诉人非但不予置理,且将系争商标作为关键词广告再销售予水相公司、基倍公司、肯美公司三家公司,起诉后继续贩卖「幸福空间」关键词广告予与被上诉人处于竞争关系之广告主数字科技公司等。该广告主禾林公司等室内设计业者,购买「幸福空间」关键词广告,系利用系争「幸福空间」商标于室内设计相关领域已臻著名之知名度,导引被上诉人之潜在客户进入广告主网站观览,以增加广告主之交易机会,显系攀附被上诉人长久以来努力经营之系争「幸福空间」商标之知名度,榨取其长期以来努力之成果,显失公平,应构成修正前公平交易法第24条之不公平竞争行为。
判决要旨
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81号民事判决:上诉驳回。
<判决意旨>:
按公平交易法与商标法对于商标虽均设有保护规定,然商标法重在商标权人私权之保护,因此侵害已注册之商标,即依商标法规范处理;而公平交易法所以另为规范,乃以其使用他人表征,引起混淆误认,或攀附他人商誉、或诈取他人努力成果等违反效能竞争之本质,并有商业伦理之可非难性而妨碍公平竞争秩序,需以公权力介入制止以维护公平竞争,重在公平竞争秩序之维护。公平交易法第20条虽于104年2月4日移列第22条,并增订第2项:「前项姓名、商号或公司名称、商标、商品容器、包装、外观或其他显示他人商品或服务之表征,依法注册取得商标权者,不适用之。」其立法理由表明「本条所保护之表征倘属已注册商标,应径适用商标法相关规定,不再于本法重复保护,为资明确,爰增订第二项」,可知上项增订,仅系规定使用显示他人商品或服务之表征致生混淆,如该表征为注册之商标,应回归适用商标法之规定。倘事业为竞争之目的,虽未使用他人之表征,或使用他人之表征未致混淆,但有攀附他人商誉等足以影响交易秩序之欺罔或显失公平之情事,而具有商业伦理可非难性,有加以禁止之必要者,仍应以违反公平交易法第24条规定论处,原判决因命上诉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合,上诉人指陈由公平交易法第22条第2项规定修正,可知已注册之著名商标,即不再受公平交易法保护云云,自不可采。
关键词:公平交易法 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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