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创新:日硅并购案/同质企业结合 不利创新

Source : 经济日报 2016-03-10
日月光并购硅品案仍在公平会审查阶段,硅品整合学者的意见认为,限制竞争的不利益,将会大于整体竞争的利益。
硅品引述交大科技法律学院院长刘尚志的说法,企业同构型高的并购,多以财务操为主要考虑;同构型过高的结合,并不利于技术创新,且并购多不成功,肇因于组织文化差异过大,恶意并购尤然,人才也容易流失。
硅品指出,交大科技法律学院副院长林志洁分析,日月光各厂长期在高雄制造废弃物与水污染,遭环保署裁罚每年平均八至十次,2013年甚至有单次污染被处以高达1亿元罚款的纪录,显示出日月光只注意营利,未思考彻底改善污染、增加除污设施与环境清洁的预算,没有社会企业责任的概念。
硅品引述林志洁的看法,日月光宣称并购是为对抗红色供应链,但该公司本身已是红色供应链一环,在中国大陆上市且进行多项投资,创造大量就业机会;反观在台湾对其他公司进行并购后,却进行关厂和裁员,若说并购硅品后会带领台湾封测产业对抗大陆产业,令人无法置信。
硅品也转达辅大法学院长张懿云的看法指出,日、硅分属台湾封测市场的第一、第二大厂,其余国内竞争业者缺少替代性,属于高度集中市场;结合后,日月光将具有单方决定市场价格、主导市场和独占垄断的能力。
张懿云指出,依照日月光现有经营规模,无法说服有所谓「1加1大于2」的效益,先不论日月光全球各厂区定位与分工不明,单看台湾的高雄、中坜二厂区,这两个厂区的产品、客户、投资等均高度重迭,并未整合。
中原大学财经法律学系主任陈志民指出,恶意并购将产生「竞租」行为,因为面对「恶意购并」,被并方必将投入时间与资源,实行各种可能的反收购防卫措施,以提高收购公司的成本,双方无法专注更长期的公司经营规划。
关键词:并购 日月光 硅品 创新 供应链 独占垄断 竞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