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福特被索赔千万!都是这只「野马」惹的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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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对汽车有些了解的人可能听过福特旗下的经典跑车「Ford Mustang」,在中国被译作「野马」,殊不知,「野马」商标已经被四川汽车工业集团注册了,后改名为野马汽车,后者向福特汽车索赔千万元。
从网络上曝光的民事起诉状来看,被告分别是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和四川先锋汽车有限责任公司,后者是福特在西南地区的经销商,案由是商标侵权。该诉讼请求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商标专用权的一切行为。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此外,诉讼还要求判令被告在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官方网站、先锋企业集团官方网站以及相关汽车网站等网站首页上刊登声明,消除其商标侵权行为给原告造成的影响。据媒体报导,原告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约新台币5千零62万)。
根据商标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法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李俊慧说;「原告的野马商标的知名度、显著性、市场占有率等情况,以及被告的对野马的使用是否构成商标性使用,是本案商标侵权判定及赔偿额确定的关键因素,但前述内容都需要原告举证证明。」四川野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王建表示:「我们早在1986年即已申请注册了野马商标,并后续申请注册了多个野马图形或文字的商标。」
野马汽车诞生于1980年代末,曾经生产过多款客车、越野车和客货两用车,诞生之后的近30年间,公司经过多次合并重组,品牌影响力逐渐减弱,仅限于西南地区。2015年,野马汽车的销量只有40000余台。福特品牌旗下的车型Mustang诞生于1962年,是第一款「平民跑车」,为了纪念在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北美P-51型「野马战斗机」,由此被称为「野马」。2015年1月,福特第六代Mustang全球上市,这也是该车型首次通过官方管道在中国进行销售。
根据中国商标网的信息,四川野马早在1986年就注册了「野马」商标,之后还成功注册过「野马汽车」,再之后申请过「Mustang.野马汽车」、「野马. Mustang」、「野马汽车.Yema Auto」以及「T70 Mustang」等商标,其中有些仍待审核通过。而福特在2007年就试图申请「Mustang」和「福特野马」商标,但是最后都以「无效」告终,此后多次尝试也不成功。最后一次是在2012年,福特试图注册「Ford Mustang」商标,但是依旧失败。查询长安福特的官网发现福特没有直接将「Mustang」称为野马,而是仍然称为福特Mustang,产品手册中也没有见到“「野马」的字眼。
四川野马汽车相关负责人对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已经掌握了福特中国侵权的相关证据,目前已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法院也接受了,3月15日将开庭审理。」李俊慧也说:「商标注册、商标异议、商标无效及商标侵权诉讼是不同的法律程序,各方评价的主体,首先是依据法律规定,其次,是根据商标权人的注册使用情况,最后,根据商标侵权人的违法使用情况来综合评判。」
文章来源:界面新闻
关键词:中国 商标侵权 福特汽车 Ford Mustang 四川野马汽车 野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