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智财局:「著作财产权授权契约」及「著作财产权让与契约」之范例

Source: 经济部智慧财产局 104/9/11
著作必须流通利用才能产生经济价值,而著作人除了让与著作财产权,收取让与之对价外,也可以把他的著作授权别人使用,收取使用报酬,增加著作的经济价值。对利用人而言,取得著作财产权的让与或授权是利用人想要合法利用他人著作的主要途径。
著作财产权的让与或授权,基本上是利用人与著作财产权人间之私契约行为,根据契约自由原则,应由利用人与著作财产权人依双方的意思来订定。惟由于著作财产权之种类繁多且内容各异,加上著作之利用方法亦随着电子化、网络化、科技化的趋势而让人无法预知其未来发展,故对于著作财产权让与或授权利用的事项难免会有约定不明之处,因此著作权法基于保护著作财产权人的立场,针对著作财产权之让与及授权,分别做了相关的规定,以资遵循。
著作权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著作财产权得全部或部分让与他人或与他人共有。(第一项)著作财产权之受让人,在其受让范围内,取得著作财产权。(第二项)著作财产权让与之范围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让与。(第三项)。」
著作权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著作财产权人得授权他人利用著作,其授权利用之地域、时间、内容、利用方法或其他事项,依当事人之约定;其约定不明之部分,推定为未授权。(第一项)前项授权不因著作财产权人嗣后将其著作财产权让与或再为授权而受影响。(第二项)非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非经著作财产权人同意,不得将其被授与之权利再授权第三人利用。(第三项)专属授权之被授权人在被授权范围内,得以著作财产权人之地位行使权利,并得以自己名义为诉讼上之行为。著作财产权人在专属授权范围内,不得行使权利。(第四项)」。
由于著作之种类繁多,其所具有之著作财产权亦有所不同,所以让与契约或授权契约的内容愈详尽,事后发生争议的可能性就愈低。为加强国人对著作财产权之认识,试将著作权法各类著作所享有之各种著作财产权的权利列表说明,俾供各界参考。
一 | 语文著作 | 重制权 | 公开口述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演出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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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 音乐著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演出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三 | 戏剧、舞蹈著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演出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四 | 美术著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展示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五 | 摄影著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展示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六 | 图形著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七 | 视听著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上映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八 | 录音著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公开演出报酬请求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九 | 建筑著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十 | 计算机程序著作 | 重制权 | 公开播送权 | 改作权 | 编辑权 | 出租权 | 公开传输权 | 散布权 | ||||
十一 | 表演 | 表演人专有以录音、录像或摄影重制其表演之权利。 | 公开播送权。但将表演重制或公开播送后再公开播送者,不在此限。 | 表演人专有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公开演出其表演之权利。但将表演重制或公开播送后再以扩音器或其他器材公开演出者,不在此限。 | 表演人就其重制于录音著作之表演,专有出租之权利。 | 表演人就其经重制于录音著作之表演,专有公开传输之权利。 | 表演人就其重制于录音著作之表演,专有以移转所有权之方式散布之权利。 |
著作权系属私权,因此当事人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大都是依双方所订定的契约来决定,所以著作权相关契约便显得相当重要。惟由于著作权权能具有多样性,其权利范围、期间、行使方式等皆有所不同,因此对一般社会大众而言,实难深入了解订定著作权相关契约的利弊得失,兹仅就业界较为常见著作财产权让与或授权契约拟具范例数则,以供各界参考,惟于适用之际,仍宜考虑自身利益于实际个案之具体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增删,以订定适当的契约。
关键词:著作权 著作财产权 让与 授权 合法利用 著作权契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