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产创条例三读 员工分红500万可缓课税

Source : 联合报 记者周志豪、高诗琴/台北报导 2015-12-16
近年国内人才外流严重、技术能量不足,业界多次呼吁政府重视、协助,立法院昨天通过「产业创新条例」修正,增列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推迟课税等条款,希望直接帮助台湾产业竞争优势。新法明年元旦上路,民国一○八年底落日。
工业局表示为协助企业留才,新法也规定,除董事长、董监事外的员工取得各类奖酬股票,每人每年五百万元限额范围内,可缓征所得税五年,鼓励员工参与公司经营。
为鼓励企业留住人才,凡企业透过员工分红入股、员工现金增资认股、库藏股、认股权证和限制员工权利新股等五大奖酬工具奖励员工,总额在五百万元内可缓课税五年。
若让与或授权的对象为非属上市柜或兴柜公司,可比照中小企业发展条例规定,至股票实际转让时申报课征所得税。
新法除保留企业研发成本可以支出金额至多百分之十五,抵减当年度应缴营所税;还新增展延抵税选项,以支出金额至多百分之十比率,将抵减营所税年限延长为三年,解决研发初期需资金又无营业获利问题。
申请研发成本抵税的优惠企业,必须三年内没有重大违反环保、劳安、食安法规规定,且扣抵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度营所税百分之卅。
此外,为鼓励公司或个人智慧财产商品化,促进智产成果流通,对于公司或个人让与自行研发的智产成果,可以研发成本的百分之两百,在收益范围内,扣抵当年度应课所得税。
新法也规定,以知识产权作价入股推迟课税,或是员工奖酬股票推迟课税等条款,只要股票移转后来年一月底前就应申报转让,否则最重可开罚一百万元。
经济部工业局长吴明机表示,修正后的产创条例将更加落实政府鼓励创业创新的政策美意,也可协助企业留才,促进智慧财产流通。
关键词:产业创新条例 分红入股 智慧财权权作价入股 现金增资认股 库藏股 认股权证 限制员工权利新股 缓课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