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因特网+时代电视版权保护待“跨界”

作者:法制日报 2015年11月26日
观察者说- 在媒体融合的大趋势下,对于电视台、视频网站和基于内容的运营商来说,“版权”变成了重要的战略资源,成为核心竞争力的体现,更演变为相关各方嫁接彼此资源实现合作共享的基础。面对新形势,电视版权管理保护要搭建跨界合作服务平台,推动跨领域、跨行业、跨体制的协同创新
随着因特网的普及,商业视频网络平台也发展迅猛,尤其在“因特网+”理念下,商业视频网络平台以其个性化、移动、交互性等优势,迅速改变了用户获得视频产品的渠道和习惯。
商业视频网络平台这种新媒体形态的发展,给电视版权管理、保护带来了哪些挑战?《法制日报》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电视版权受新型媒体冲击
据2014年《中国网络视听产业报告》数据显示,2014年中国网络视听产业总产值可达378.4亿元,收入继续保持近50%的年增幅。截至2014年7月,中国网络视频用户超过4.39亿,网络视频使用率超过70%;手机视频用户接近3亿,移动视频使用率超过55.7%。
面对竞争怎么办?“路子很多,其中重要的一条,就是发展版权产业。”杨明品说,任何媒体的竞争最终都是内容的竞争,版权是一个媒体的核心资源。
两位业内人士向记者提及同一现象,我国商业视频网站经营中,专业机构制作的节目占到三成,但产生的网络流量占到七成。
“这显示了专业节目的优势和力量,也预示版权产业面临巨大空间。”杨明品说,目前,我国电视媒体版权产业还在培育阶段。第一个问题就是原创能力不足。原创自制版权决定视频媒体机构的前途,内容原创力是视频版权行业发展的关键。第二个问题是,版权运营普遍缺失。内容生产后如何把它的价值最大化,运营意识普遍缺失。如果把版权作为一个媒体的核心资源,这个核心资源闲置非常严重。
“新型电视节目版权将迎来黄金时代。版权形态一直在发生变化,我们还处于对传统形态版权的管理和保护阶段。”杨明品说,以往,电视台成立本机构内的版权管理部门,依靠人力、行政管理等手段效果有限,传统的版权管理方式逐渐落后。版权保护对科技依赖加深,版权运营出现专业化、集约化、中介化走向。
“新的版权形态在增加,侵权的方式也更加多样。”杨明品说。
新型版权全产业链待建立
在早前的采访中,记者从原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了解到,在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件中,出现相同主体之间几十件“串案”诉至法院的情形,区别仅在于涉案作品不一样。
办案法官总结,在应对此类案件时,可在案件事实清楚、法律规则明确的前提下,加大调解力度。对当事人之间可能诉至法院的其他纠纷“所有解决”,必要的时候借助行业协会等进行调解。
怎样打造网络传播权纠纷解决“所有方案”?杨明品认为,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中,提出五大理念,“创新”排在首位。版权产业发展与保护也应坚持和贯彻创新理念。
杨明品说,“建议”提出要加强技术与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建设,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改革,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建议”还提出实施网络内容建设工程,优化媒体结构,规范传播秩序。这些内容都可以从版权产业角度解读,例如“内容建设”,很大一部分就是版权建设。从政策解读中,我们可以发现,应把版权产业作为视频媒体产业的核心与基础,加快建立健全版权产业链;应全面提升版权创造、运营、保护与管理能力,更好发挥版权在媒体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中的重要作用。
“对广播电视媒体来说,未来5年,一个重要的任务就是进行版权产业转型升级,只有转型升级才能做大做强版权产业。要借助版权的创造、运营和保护,来实现版权产业的升级。”杨明品说。
目前电视媒体版权产业中,原创薄弱、保护不到位、供给不足、需求旺盛。电视媒体与新兴媒体如何将四个环节都统筹起来?
杨明品认为,应建立视频媒体全版权运营服务平台,提供信息发布、版权评估、质押、投融资、交易,强化版权登记。解决版权运营小、散、乱问题及要素资源分散的问题,推进集约化、平台化、中介化、企业化运营。此外,还应该促进版权与金融的对接,成立影视产业基金,扶持中小企业发展。
关键词:中国知识产权 版权 因特网 视频网络平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