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立法明确形象权是解决之道
Source: 北京新浪网 2015-10-14
中国女科学家屠呦呦获得2015年诺贝尔生理学或医学奖,一夜之间成为家喻户晓的名人。而「屠呦呦」这三个字,被细心的网友发现,已经于2012年被注册为商标。
这算不算是名人名字被抢注商标的又一例?如果这两类商标的注册者并非屠呦呦本人,或是与其并无关联,从法律上,屠呦呦可以如何应对?
姓名作为在先权利遭受损害
记者:从网友公布的商标信息来看,2012年左右,「屠呦呦」就已经在第5类(补药等商品)和第9类(眼镜等商品)上提出了注册申请。屠呦呦是否可以维护自己在商标法上的权益?其法律依据为何?
黄武双:可以。依据我国现行商标法第9条、第32条的规定,申请注册商标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
若商标注册人注册「屠呦呦」没有合理来源,或其有抢注知名姓名和商标的历史等,可以认定商标注册人有恶意。
董炳和:从商标法的角度看,所谓维权,大致上可以从三个不同的角度来理解:一是对某个标志主张商标所有权或申请注册资格;二是对他人就某个标志申请商标注册进行阻止,或使商标注册无效;三是禁止他人在商业活动中将某个标志作为商标使用。
关键词:中国女科学家 屠呦呦 商标权 抢注 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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