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竞业条款 禁业期须给半薪

Source : 联合晚报 记者陈素玲/台北报导 2015-09-24
劳动部制订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行政指导,预计近期公布实施,企业必须基于保护营业秘密及优势技术,才能要求员工签署竞业禁止条款,且禁止就业期间最长二年,期间须每月提供半薪补偿金,且不能以之前给的红利或奖金折抵,未约定补偿条款的竞业条款无效。
竞业禁止条款原是为避免营业机密外泄,但业界常过度延伸,藉由巨额违约金限定员工不得跳槽,影响劳工就业权。由于过去劳动法令并无明文规定,业界滥用情况严重,劳动部参考多年来法院判决,订定「劳资双方签订离职后竞业禁止条款参考原则」,供法院及业界援引。
以往竞业禁止案例最多争议在于竞业条款对象、限制时间、没有补偿金。上述指引限制雇主签订竞业条款资格,必须是企业基于受法律保护的营业秘密或知识产权(如专利)等利益,且员工职务必须是接触营业秘密或优势技术。限制离职后就业期限不得逾二年。
关键词:竞业条款 营业机密 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 专利 补偿金 劳动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