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维娜斯玛丽莲关键词广告大战 胜负揭晓

SOURCE:苹果实时 张钦 2018/08/21
知名塑身衣品牌商维娜斯负责人叶怡伶涉利用对手品牌「玛丽莲」为关键词,以「维娜斯玛丽莲、让老公更爱妳」、「助妳完美玛丽莲」等文字,附加维纳斯官网连结,藉此营销维纳斯商品,被依违反《商标法》起诉,但台北地院认定该关键词广告是营销公司误植,叶女未授权且不知情,且该关键词也非商标使用,今判叶女无罪。可上诉。
判决指出,由艺人隋棠代言的塑身衣品牌玛丽莲,2015年8月至12月间以「玛丽莲」作为广告搜寻的关键词,只要在Google及Yahoo!搜寻页面上输入「玛丽莲」,第一个跳出来的网站连结竟是「维娜斯玛丽莲让老公更爱妳」的维娜斯网站,玛丽莲认为维纳斯利用玛丽莲的商标增加自己品牌的曝光率,怒告维娜斯负责人叶怡伶违反《商标法》。
叶怡伶坚决否认故意使用对手商标,辩称:「我是维娜斯的负责人,没有广告专业,公司关键词广告都是交给数字营销部门总监处理,我的事很多,不可能一一问细节,我与数位营销每季开一次会,总监只会报告预算与达成目标,我没授意数字营销人员使用玛丽莲作为关键词,更没有违反《商标法》。」
叶怡伶的律师也表示,关键词广告是营销公司人员疏失所致,与维娜斯无关,维娜斯人员也未指示营销公司使用玛丽莲关键词,而玛丽莲关键词设定广告非《商标法》使用行为,因连结到维娜斯的网站内,并无使用任何玛丽莲的商标,消费者不会受到混淆,何况,玛丽莲也以「维娜斯」、「推推指」作为网络广告关键词,这件官司是恶意商业竞争的诉讼。
法官根据维娜斯营销数字总经及营销公司等证人证述,以及「玛丽莲」关键词广告等卷证数据,认为叶怡伶确实未指使员工选取「玛丽莲」作为关键词营销维娜斯,也不知公司广告账户有「玛丽莲」关键词。
此外,关键词「玛丽莲」是由消费者输入,维娜斯与营销公司是在内部使用「玛丽莲」,并未对外使用在广告文案,消费者输入「玛丽莲」后,看到维娜斯广告,也没有任何玛丽莲的标示,营销公司使用「玛丽莲」关键词是内部程序指令使用,并非商标使用,因此认定叶女没有违反《商标法》,今判叶女无罪。仍可上诉。(张钦/台北报导)
关键词:台湾 电商平台 关键词 知识产权 侵权 商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