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从世足赛谈姓名肖像保护

SOURCE:CNEWS 汇流新闻网 VIEWPOINT 刘安桓 2018/07/24
这届世足法国队以4:2击败克罗地亚捧回冠军金杯,夺冠的关键之一当属队中的超级新星姆巴佩(Kylian Mbappe),姆巴佩16强战以来表现精采亮眼,除了引发不少热议之外,竟在中国引起了抢注商标的风潮,光从今年6月30日到7月6日止,与姆巴佩相关商标申请案就已经暴增到137件,申请的企业类别更是无奇不有,不仅有广告业、科技业,连看似与足球无关的肥料公司、网咖也纷纷申请姆巴佩商标。
早在2010年7月江苏有间体育用品店,仅仅花费人民币4,460元就成功注册「林书豪」的商标,后来纽约刮起了林来疯,「林书豪」商标被美国杂志评估价值约人民币1亿元,名人商标价值可见一般,如此利用人气搭便车现象变一直层出不穷发生。有了这些经验,在姆巴佩一战成名后,这些不想负担代言费,却又想抢搭球星商业价值的中国企业们,开始疯抢注册姆巴佩有关的商标。
然而,除了运动明星外,突然爆红网红或新闻人物也很容易被抢注商标,如果这样案例在台湾发生,大家一定很想问姓名或肖像被注册商标该怎么办?如果可以撤销商标,可以向抢注的不肖人士求偿?
一、姓名或肖像被当商标该如何维护权利?
1.可以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出评定,撤销商标注册
(1)其实姓名、肖像商标问题,我国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3款明文:「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注册:十三、有他人之肖像或著名之姓名、艺名、笔名、字号者。但经其同意申请注册者,不在此限。」因姓名、肖像易使大众产生与特定人物有相关联想,故未经本人同意,不能以姓名、肖像注册成商标,就是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
(2)以2015年台湾某公司以席琳迪「昂」申请商标为例,因为与曾经替铁达尼号演唱主题曲「My Heart Will Go On」而轰动全球的席琳迪翁(Celine Dion)非常近似,未经席琳迪翁同意,便以席琳迪「昂」申请商标,极易使消费者误认该商标所表彰之商品,乃经过席琳迪翁代言或有一定关联,她便跨海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提出评定,历经行政诉讼,最终成功依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3款撤销席琳迪「昂」这样商标注册(智财法院106年度行商诉字第168号判决)。
附带一提,很多外国名人都纷纷将自己姓名注册成商标,经济部智慧财产局表示,台湾包括五月天、吴宝春、林志玲、林书豪等名人,都已经申请将自己的团名或姓名注册成商标,同时也注册自己现来或将来使用相关商品或服务类别,以避免不肖人士故意攀附使用,却还要透过漫长诉讼来撤销商标。
2.使用姓名或肖像可以民事求偿?
(1)知名艺人陈美凤因主持美食节目,把台湾各地美食介绍给全国大众,逐渐建立起美食代言人的好形象,曾有米酒厂商看上这点,擅自把陈美凤的姓名、肖像印制在米酒上,以增加商品销路,陈美凤认有损他经营多年形象,决定诉诸法律保护自己姓名及肖像。姓名及肖像权属于人格权保护范围,人格权在各国都有完整保障,如同我国民法第18条明文,人格权受侵害时,得请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时,得请求防止之;同法第184条第1项、第195条第1项分别规定财产上损害赔偿,以及侵害他人之重大人格法益而情节重大者,非财产上之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2)关于构成姓名肖像民事侵权,还必须要有「公开、以营利目的使用」,例如:把他人肖像姓名在网络上公开散播,而且加以商业化,作为推销商品或服务使用,但若是常见有人路见不平将车祸现场照片上传放到网络上,只是用以告知照片里的人是谁,事后肇事者被肉搜出来,并没有侵害肖像权(台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诉字第1882号判决意旨参照)。但上面案例,厂商未经陈美凤授权,擅自将陈美凤姓名、肖像用在料理米酒销售海报与商品包装上,使一般消费者认为是陈美凤所代言或推荐产品,确有侵害陈美凤民法上所保护之人格权。据此,判令厂商不得使用陈美凤姓名、肖像在料理米酒的销售海报与包装上,并就陈美凤因此所受到精神损害,厂商应赔偿新台币60万元(台北地方法院93年度诉字第1820号判决)。
所以,冒用他人姓名或肖像,注册成商标是可以依商标法撤销,也可以另外依民法主张民事损害赔偿。
新闻照来源:cnews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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