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网络下载影音作品易触法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尊重智财权勿贪小利

SOURCE:YAHOO 奇摩新闻/民众日报 文 / 郭静文 2018/05/22
网络时代要取得各式各样的讯息及资源,几乎可以说是随手可得,可是也正因为如此,很容易因为一时疏忽而触法,实务上常见者即对知识产权的侵害。年轻人出生于网络世代,善于使用各种工具软件,从入口网站或者论坛网站就可以下载各种P2P软件,搜寻、下载同时上传最新的音乐、电影著作等,不仅自己观赏同时将档案分享给他人,却不知这样的行为已经触犯了著作权法,可能面对刑事及民事责任。
听到P2P软件就会直觉想到Foxy、eMule、edonkey这些传输软件,这些软件本身都是合法的技术,是否会触法就要看所分享的档案是否有版权,它强调的是因特网架构下端点(使用者端)对端点(Peer to Peer)、程序对程序、计算机对计算机及人与人之间四重的直接关系,亦即任两个网络上的计算机彼此可以互相分享数据与带宽,而不需要利用单一的服务器来对其他计算机服务。用户可以透过P2P软件进行直接的互动,使得网络上的沟通变得更为容易、更直接共享与互动。
问题在于使用P2P软件下载的多半为MP3、MPEG、AVI等档案,这些绝大多数系他人享有著作财产权的音乐或视听著作,擅自重制及公开传输可能违反著作权法第91条第1项、同法第92条第1项之擅自以重制、公开传输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财产权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七十五万元以下罚金。依著作权法第100条之规定固然是告诉乃论之罪,但为了诸如下载一部电影同时上传、分享给他人的行为,就要被电影公司索赔3至5万元以上的和解金,着实是因小失大。
现在付费的音乐网站有KKBOX、My Music、Spotify、Apple Music等等,付费的影音平台则有Netflix、Catchplay On Demand、爱奇艺、friDay影城、Line TV等,因为竞争的缘故,每月付费使用的金额其实都不高。从经济效益上衡量,每个月支付区区金额即可安心的下载自己喜爱的音乐或影音档案,实在比冒着触法又可能得支付高额和解金的风险,来得安心又划算啊。所以,建议民众在悠游于网络世界时,还是要尊重他人之知识产权,切勿因贫图小利而触法。
(本文作者为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常务理事、台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
关键词:P2P软件 影品 下载 上传 违法 著作权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