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观念平台-在美国压力下的 智财保护宣示有用吗?

SOURCE:中时电子报/工商时报 周延鹏 2018年05月10日
美国就智慧财产保护,从1970年代起对日本,1980年代起对韩国、台湾和香港、2000年后对中国,即陆续指称日本、韩国、台湾、香港「侵权」或「仿冒」,指谪中国「窃用」或「窃取」,美国政府即依1974年贸易法祭出301条款(一般301)和182条款(特别301)的调查,促使各国从立法、行政及司法改善智慧财产保护环境,甚至也使各国领导人持续宣示保护智慧财产。其间,美国企业亦援引1930年关税法337条就日、韩、台、港、中企业侵害智慧财产向国际贸易委员会(ITC)请求禁止进口、发禁制令,也依专利法35U.S.C.§271条款向联邦法院请求被告赔偿损害、禁止产销、进口、使用等。此外,美国对于营业秘密的保护除各州法律外,亦制定1996年经济间谍法(EEA)及2016保护营业秘密法(DTSA),东亚各国企业和个人被诉刑事或民事责任的,越来越多。
日、韩、台、中政府,于2000年后,亦陆续颁布国家级智慧财产政策,例如日本倡导「智慧财产立国」并于2002年制定「知的财产基本法」,中国于2008年出台「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领」,韩国于2009 年公布「智慧财产强国实现战略」,台湾于2012年订立「智慧财产战略纲领」。这些国家级智慧财产战略虽大愿宏观,但恐是依循美国及其企业「保护」思路的书生之见,而仍未针对自己症结提出有效且能超越美国思路的务实战略,此从日、韩、台、中企业历年在美国被诉专利侵权及持续支付巨额权利金给美国企业即可透析其战略尚未有助解决症结,而且企业智慧财产营运仍未创新突破困局,亟需变革翻转,始能改变赛局。
对东亚各国真正要面对是发明专利的症结,因为发明专利涉及研发投资、技术实力、科研成果转化、专利法律、语言转化、流程系统等专业,非属伦理可解决。企业即使无心侵权,产品技术踩到他人专利地雷也屡见,而产品技术纵使侵权,但涉讼专利高于60%比例可被无效或被认定不可执行。因此,美国以「伦理非难观」所倡导的智慧财产保护,实不适于对发明专利要求,而且也使东亚国家对于智慧财产政策倾向于保护外国智慧财产,而忽略了智慧财产的全面性机制与文化转化。
是故,东亚各国显不能依循美国的智慧财产保护思路来推进自己的战略,而需要创新不同于美国的智慧财产战略,始能抗衡、翻转并获益。兹提议如下:1.需优先从美国专利布局做起,再回母国或他国申请;2.需将美国专利诉讼及交易实务经验拉到专利布局申请作业,始有助专利长出牙齿,确保质量价值;3.需发展可及时大规模无效美国专利的数据分析及专业机制,始能遏止不当的需索、恫吓;4.需发展专利质量、价值、价格及定价新的模式、机制及其数据,即可及时透析美国专利及其活动的虚实;5.需时时以大数据支持专利全生命周期的营运,始能精准有效营运专利布局与资产组合;6.需发展具有质量的跨国专利数据及其人工智能分析的各类系统,始能时时掌握他人专利技术;7.需发展可以制裁不符比例原则的专利交易之竞争法新规则,使权利金合理化;8.需能于美国或中国大规模对美国企业提起专利侵权或无效诉讼。(作者:世博科技顾问公司首席合伙人、ScienBiziP Japan株式会社社长 )
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 美国 专利 商标 著作 营业密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