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创意像炒菜,你抄我、我抄你?——如何透过《著作权法》保障著作?

SOURCE:关键评论 责任编辑:潘柏翰 核稿编辑:翁世航 文:林煜腾 2018/02/25
「还有人没交吗?」通识课的老师花了十五分钟收齐了各位同学的报告。
「那我们就先请下一组的同学进行报告。」老师接着说。此时灯光一暗,简报打开,志杰就被计算机音响传来的音乐吸引。
「哇!是五月天耶!」台下的同学们窃窃私语。
「各位同学好,我们这组的主题,是讨论现代与古典流行诗词的相同和相异处,接下来会播放几首台湾的流行音乐供大家欣赏,请先仔细聆听。」报告的同学一讲完,原本昏昏欲睡的同学无不聚精会神,想要来场音乐的飨宴。
「配合音乐,我们这组也上网挑了一些大自然的照片,你们可以尝试将图片与音乐的意境结合。」志杰越看越有兴致,心想到时候自己的报告也要弄得有声有色的,但要怎么找到这些素材呢……。
「如果大家对些图片、音乐有兴趣的话,本组也有把网络上可以下载的网址整理在一起,等一下报告结束会分享给大家。」报告同学很慷慨地说。听到这,志杰心里一块大石落了地,不禁在心里吶喊一声「太好了!」
一、著作的种类
依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要自行创作完成就为著作权人并享有著作权,若为共同创作,则为共同创作人,可共享著作权。这些著作类型包含:
- 语文著作(包括:诗、词、散文、小说、剧本、学术论述、演讲)、音乐著作(包括:曲谱、歌词)。
- 戏剧、舞蹈著作(包括:舞蹈、哑剧、歌剧、话剧及其他之戏剧、舞蹈著作)。
- 美术著作(包括:绘画、版画、漫画、卡通、素描、书法、字型绘画、雕塑、美术工艺品)。
- 摄影著作(包括:照片、幻灯片及其他以摄影之制作方法所创作之著作)。
- 图形著作(包括:地图、图表、科技或工程设计图)。
- 视听著作(包括:电影、录像、碟影、计算机屏幕上显示之影像及其他藉机械或设备表现系列影像,不论有无附随声音而能附着于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
- 录音著作(包括:任何藉机械或设备表现系列声音而能附着于任何媒介物上之著作。但附随于视听著作之声音不属之)。
- 建筑著作(包括:建筑设计图、建筑模型、建筑物及其他之建筑著作)。
- 计算机程序著作(包括:直接或间接使计算机产生一定结果为目的所组成指令组合之著作)。
有另一种较特别的著作为「编辑著作」。此是指虽然作品的内容不是自己完成,但如果就数据的选择及编排有创作性,法律仍然将此类作品归类为「编辑著作」予以保护。
此种著作,仍然要具有「著作」的基本要素:经过选择、编排的数据,除要有一定的表现形式,尚须其表现形式能呈现或表达出作者在思想上或感情上的精神内涵。而且该精神内涵必须要有原创性,足以表现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法院认为,如果只是将教科书的内容制作成讲义,但无法证明这些选择、编排的数据如何表现出作者的个性或独特性,就不能被认定为编辑著作(智慧财产法院一○○年度民着诉字第五五号民事判决)。
从上可见,著作种类之多让人眼花撩乱。以上任何的著作类型,非经著作权人同意,擅自在网络上散布,不论是直接「复制贴上」他人的著作,或是「抄袭」,都可能是著作权的侵害
~详续见原文~
关键词:著作权 保护条件 重制 改作 制版权 著作权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