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检察官︰触商标法、加重诈欺等罪

SOURCE:自由时报 LTN 记者 吴政峰 2018/02/09
士林地检署主任检察官柯怡如指出,不肖业者盗用商标大赚灾难财,触犯「商标法」刑责,最重可处3年徒刑,就算只是单纯贩卖,也得负最高1年刑责;另若使消费者误认为正品而购买,再涉最高5年徒刑的诈欺刑责;业者在网络等媒体上推销,还涉及加重诈欺及伪造文书罪,分别可处最高7年和5年之刑。
柯怡如指出,遭侵权的厂商与受骗消费者,最关心的就是如何弥补损失,建议被害人除提出刑事诉讼,也可在诉讼期间要求民事和解,假设和解金额谈不拢,可在刑事告诉中附带民事求偿,以维权益。
台北地院民事庭法官郭力菁表示,商标遭盗用的厂商若有注册商标,可依「商标法」请求损害赔偿,赔偿金额可用利益受损的差额计算,也可用商品单价1500倍来求偿,若查获侵权商品件数超过1500件,则以市值总价计算。
至于没有注册商标者,厂商也可依「公平交易法」中的「商品、商标使他人混淆」请求损害赔偿,只要证明对方是故意,就可求偿3倍金额;厂商另可向法院声请排除侵害,要求对方不可再使用该商标,亦可请求透过登报说明或道歉来回复名誉。
郭力菁建议,民众欲捐款做爱心,可捐钱至政府统筹的账号,如要捐给民间团体,要记得索取收据及追踪款项流向,确保爱心能真正用在灾民身上。
关键词:灾难财 仿冒商标 诈欺 伪造文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