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神明也有商标?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使用前多确认避免触法

SOURCE:民众网 文 / 刘彦君 2018/02/05
报载有民众在网络贩卖以南投知名宫庙「紫南宫」为名之商品,被警方依违反商标法移送地检署侦办,许多民众对商标定义往往停留在名牌或知名厂商标志,以为在网络上只要不是名牌或知名厂商商品就不致触法,往往疏于求证商品来源是否为商标权厂商正品即直接在网络贩卖,而轻忽在网络贩卖商品的法律风险。依商标法商标的范围,其实只要是任何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不论是文字、图形、颜色、动态、雷射卷标和声音等,连手机的开机动画,都可以申请注册为商标,「紫南宫」如果是具有识别性的标识且已注册,当然亦可以取得商标。
所以,依商标法第95条规定民众如果未得商标权人或团体商标权人同意,为营销目的而于同类商品同一商品或服务,或于类似之商品或服务,使用相同(或近似)于注册商标或团体商标之商标,有致相关消费者混淆误认之虞者,最重甚至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20万元以下罚金。且依同法第97条规定:民众如果明知是他人所制作的仿冒品,为了贩卖或意图贩卖而持有、陈列,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透过网络和电子媒体贩卖仿冒品,同样属于侵权的行为且有刑责,最重也可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并科新台币5万元以下罚金。另外,由于商标法刑罚规定是非告诉乃论的公诉罪,侦查机机关只需发现侵害商标权即可侦办起诉,无需商标权人提出告诉。而且,商标权人亦可依商标法第71条就查获侵害商标权商品请求零售单价1500倍以下之赔偿金额,而所查获商品超过1500件时,即以可以其查获商品总价定赔偿金额。
有鉴于现在商标范围日渐扩大,登记也渐容易,取得商标权商品已数以万计难以计算,民众不论是否在网络贩卖商品时,从事贩卖行为时,最好可至经济部智慧财产局网站查询同类或近似商品有无商标登记,当然更好是在贩卖进货时即要求出货厂商提供取得商标权或得到商标权人授权或同意使用之证明,甚至直接向商标权人求证,以保障自己权利。(本文作者为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基隆地检署检察官)
关键词:网络贩卖 紫南宫 商品 违反商标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