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发展电商 应注意哪些智慧财产风险?

陈宜君 2017年05月24日
电子商务是透过电子化技术来进行交易、讯息传递的商业模式,依据交易对象不同可区分为B2B、B2C、C2C、C2B数种电子商务型态。进一步地,如电子银行、行动支付、物流信息化、仓储管理等亦属于电子商务产业链中之一环。在整个电子商务产业链中,各厂商扮演的角色与所提供的服务、产品不尽相同。因此,不同厂商对于所应重视的智慧财产也不同。
对于在网络上销售产品的电商业者来说,其商标常遭遇仿冒或盗用的问题,例如他人仿冒其商标、使用相似的商标,而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或商标被注册成网域或企业名称,或商标被他人使用于文案、超链接中等,导致消费者无法辨识产品来源是否为真实。再者,仿冒品产生过程中可能涉及了产品的专利侵权、制程方法侵权,甚至是透过窃取营业秘密方能完成仿冒,而涉及侵害营业秘密的问题。但应了解商标与专利皆需要向各国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查后方能获得相应之知识产权,因此建议电商业者应考虑产品生产与销售地,适时地作专利与商标之布局,以免丧失后续排除仿冒者的权利。
◎营业秘密
至于营业秘密则是电商发展业务时容易忽略的一块,由于营业秘密之权利不像专利与商标权需要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往往有业者误认为无须采取其他动作即能自动受法律保护。然而,我国早已就营业秘密之保护订定要件,至少须符合以下三项要求方能称为营业秘密,包括:(1)秘密性、(2)价值性、及(3)保密措施。
前两者较易理解,但业者是否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其措施之强度是否足够,常为争议所在,就此,我国法院实务亦已有诸多判决先例。除了物理上及管理上实行之保护或隔离措施外,业界常见之作法包括要求员工签署保密及竞业禁止契约,以避免员工跳槽后造成营业秘密的泄露。惟须注意自民国104年底劳动基准法修正后,企业即便与员工有竞业禁止的约定,员工离职后竞业禁止之期间,雇主仍应支付该员工离职时平均工资之一半,否则该竞业禁止条款无效。电商如能于事业发展初期即与专业顾问或律师拟订一套保护措施,将可避免其后难以挽回之损失。
(本文作者陈宜君为KPMG安侯建业网络暨电子商务服务团队主持会计师、孙欣为协同主持人)
(工商时报)
关键词:电子商务 商业模式 智财保护 商标 著作权 营业秘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