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品牌:「飨」食天堂与「碱」食天堂之商标 到底哪里像?
SOURCE:地瓜藤 NEWS /汇流新闻网/刘 安桓 2018.09.04
2016年5月黄姓医师向经济部智慧财产局(下称智财局)申请注册「碱食天堂Baso Cafe」的商标,使用于提供餐饮服务、咖啡厅、餐厅等服务,却遭国内知名餐饮业者飨食天堂认为,与其所有「飨食天堂」商标高度近似,营业项目又很类似,容易造成消费者联想,是不是飨食天堂,另外创了一个品牌,基于保护品牌的立场,向智财局提出异议。
对此,智财局认为,两个商标的外观、读音都有差异,且黄姓医师是为了推出碱性食物,本身又是基督徒,才以「碱食天堂Baso Cafe」注册商标,因此驳回飨食天堂异议。然飨食天堂不服上诉智慧财产法院(下称智财法院),近日智财法院判决飨食天堂胜诉,智财局应撤销「碱食天堂Baso Cafe」注册商标,为何会有如此大的转变,飨食天堂与碱食天堂商标是否近似?怎样判断才对呢?
一、 商标近似如何认定:
1. 商标法是不允许不肖业者注册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使用于类似的商品、服务上(商标法第30条第1项第10款),但是商标近似的认定,倘若过于宽松,可能会使消费者混淆,误认是知名品牌而购买,也损害苦心经营品牌之业者利益;若过于严苛,则有碍工商发展,我们应该如何认定商标近似呢?
2. 商标是否近似,不是单纯的将两个商标作机械式的比较,而是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这样价值判断,才能认为是近似商标,例如:消费者在货架上挑选商品时,是依循着脑海中对某一商标的印象,与眼前商品的商标两相比较,如果两个商标在中文字的组成、商标图样等外观相近,或者商标名称相仿而读音近似,抑或是从中文语意、商标图样产生的联想有观念上的雷同时,就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情形发生,那么我们就可以认为两个商标为近似商标。
3. 基于以上的说明,智财法院判决指出,两个商标中文字有下列数点近似之处(参智财法院107年度行商诉字第26号判决):
(1) 外观近似: 两者组成均是「○食天堂」态样,而「Baso」的英文译为嗜碱性粒细胞,但是一般消费者无法了解其意,不会以「Baso」区别两者的不同,两个商标只有中文「碱」与「飨」不同,外观上呈现高度近似
(2)读音近似: 消费者若用中文接连朗诵「碱食天堂」、「飨食天堂」,会发现差异部分的碱、飨字,注音都是三声,读音几乎想仿
(3)观念近似: 两者商标的组合都是「○食天堂」,加上整体外观跟读音相当的雷同,在现代社会饮食保健观念的时代,极有可能使消费者误认飨食天堂,开始经营健康的碱性食品餐点,而将「碱食天堂」、「飨食天堂」联想在一起,应认为构成商标近似。但这样判断多半也因为碱食天堂无法举证其所推出产品与服务,在消费者心中印象强烈,若此案有二审,此点应为双方攻防再聚焦之重心。
二、 他人使用近似商标,该如何维护权利:
1. 商标法虽然规定,使用与他人近似商标在相同、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不得注册,但智财局人力终究有限,审查人员无法穷尽办法地审查全部的商标申请,难免有漏网之鱼,误予近似商标注册公告,此时该如何处理呢?
2. 当审查人员无法顾及时,只得期望公众或与近似商标有利害冲突的人(例如:竞争对手)加以监督,商标法设有公众得在异议期间提出异议(商标法第48条)、利害关系人提出评定(商标法第57条)的制度,一经提出异议、评定,智财局须重新审酌是否有有不得注册事由,如有不得注册事由,得撤销商标注册(商标法第54条、第62条)。
三、 生活周遭不时存在商标近似的情形,大家不妨参考三个标准检测商标是否近似:
其实我们生活四周不乏商标近似例子,以大家常喝「御茶园」为例,曾有「得意的一天御茶酿」申请注册商标:
维他露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早前以「御茶园」商标经智财局注册公告,除了使用茶叶、茶叶制成之饮料外,还包括盐、酱油、调味酱、醋、调味用香料,而佳格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却以「得意的一天御茶酿」商标申请注册,并使用在盐、酱油、调味酱、醋、调味用香料上,智财法院认为,「得意的一天御茶酿」虽长达8字,但是消费者极易将商标图样理解为「得意的一天」与「御茶酿」的组合,其中「御茶酿」与「御茶园」由中文字编排而成的外观上高度近似;
而消费者接连朗诵「御茶酿」、「御茶园」时,读音相近;再者,两个商标在中文的理解上,都有帝王用茶的意思,如果标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时,消费者在购买时可能会误认二种商品来自相关的厂商,认为构成近似(参智财法院103年度行商诉字第13号判决)。
所以,两者文字或图形透过外观近似、读音近似及观念近似之基准,整体判断一方商标是否使消费者混淆误认与另一方商标有密切相关。